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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明代的渔业税制(1)

2015-08-07 01:07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浅论明代的渔业税制(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要:本文探讨了明代渔业的征课水域与征收方式,并叙述其渔
摘要:本文探讨了明代渔业的征课水域与征收方式,并叙述其渔课种类与渔税名目,揭示其渔税征解过程及渔税支配方式,最后论述了明代的渔业税制改革并 分析 其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基本上较为全面地论述了明代渔业税制的各个方面。

关键词:渔业;河泊所;渔税;税制




PreliminaryDiscussionoftheFisheryTaxSystemintheMingDynasty


Abstract: The paperdiscussedthewaterareaandwaysoffisherytaxationintheMingdynasty,specifiedthefisherytaxationkindsanditems,announcedthecollectingprocessandtheallocation.ThethesisexpoundedtheinnovationoffisherytaxsystemintheMingdynasty,andanalyzedtheactualimpactsatthelastpart.Inaword,thepaperroundlyrevealedvariousaspectsofthefisherytaxsystemintheMingdynasty.

Keywords:Fishery,Hebosuo,Fisherytaxation,Taxsystem



关于我国 历史 时期的渔业税收,以往学者涉及较少。渔业通史及渔业 经济 专题著作中的相关篇节对此有所论及[1-3],专文述及者就笔者管见所及有日本中村治兵卫先生的《宋代的鱼税、鱼利钱和渔场》[2]第3章。闫富东先生的《清初广东渔政述评》对清代广东渔业税收 问题 有所涉及[4]。黄仁宇先生在专门论述明代财政与税收制度的著作中对此有较简单扼要的相关叙述[5],专文详细论述明代的渔业税收政策者则较少见。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渔业税收并非自明代始,我国很早就有渔业课税的征收,唐宋时期迭有变化。元代创设“河泊所”、征收“河泊课”,属于“额外课”之一[1]。但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设置渔业税收机构——河泊所,并配备相应的渔税征收和渔业管理官员——河泊官,制定细密的渔业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渔税则自明代始[6]。

一征课水域与征收方式

明代河泊所的征课对象覆盖面很广,几乎涉及所有的湖泊池潭、江河港汊,甚至浅水、高塘等可以养鱼的水体。官府对江潭湖泊陂塘等不同水体的鱼课征收规则也有所不同,如江西鄱阳地区的渔课种类按所征水域分别有官湖课、潭钞课、浮办课、浅水课、高塘课五等[7]。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除设置了河泊所、有鱼课之征的湖泊水域及归各州县带管征课的水域外,还有一些鱼利较丰,但未被列入征课对象的湖泊水域,如洞庭湖地区武陵县港南湖“在府东郭半里,旧为居民渔利之所”;鹰湖在“府东北七十里,永受村居民渔樵之利”;沅江县石溪湖在“县南半里,民多渔此,获利甚大”(嘉靖《常德府志》卷2《地理志·山川》)。但那些未被列入征课对象的水域有的属于漏堪现象,或看到那里鱼利颇丰,经官方查勘,最终也进入征课之列。如宣城县“西乡高兴坝河,上至大河口、下至关圣桥”,经明代知县卢维屏于万历三十三年(1605)勘得有袁、王两家住址坐落边河,有东河一带系源头活水,颇得鱼利而未有课税。自此令勒石钉界,西河一带由袁家下罾管业,东河一带由王家下罾管业,办纳鱼课。事报监察御史并奉其批据“详勘断明、妥仰照行,仍立石永示遵守”;且有“勘河界洲地疆界碑记”专记其事。又该县黄池大河,自官渡起至乌溪渡,北属当涂、南属宣城,勘实由沟口戴姓人氏办纳鱼课;勘定王门前西河并滩地,东至西河口、西至陶界犂耙渡,系王钦名下执业,呈有万历四十七年印契”。(光绪《宣城县志》卷7《附鱼课杂税》)

明代的渔课按所征之物可分为本色与折色两类,《明史》卷81《食货志五·商稅》载:“官司有河泊所”,“河泊,取鱼课”,“所收稅课,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之征一般即为渔民渔获之物的加工产品如干鱼、鱼油翎鳔等,但有时也因官方需要而改征他物。如洪武十四年(1381),“令以野兽皮输鱼课,制裘以给边卒”。[8](卷81,第1975页)又如湖广安乡县河泊所永乐年间以钱钞准课,后因“会修北京库,令更准以铜钱硃漆”;地方官奏言“所课非土产,不便,乞如旧准钞”;事下行在工部覆奏,“但许以本土之物充课”。[9](卷32,第634页)所征本色一般均为本土所产,如白麻可以用来织造渔网及拧成绳索,即为鱼课征收对象。南直隶太平府间产白麻,“自城以达于乡,无家不植。皆以织网制鞋,因妇不攻蚕桑、不绩麻枲而专于此也。他州为索绹之用”。(嘉靖《太平府志》卷5《食货志·间产》)有初期所征非本土所产者后期则予以免除,如明初河泊所俱纳鱼油鳔及翎毛,“洪武二十三年(1390),诏免浙江等处河泊翎毛”,“至是诏翎毛非土产者免征”。[10](卷201,第30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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