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1)(2)
2015-08-25 01:11
导读:3.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中压低加工费。在实践中,这些情况多见于外商独资企业。因为外销产品的定价大多是以原材料进口价格为基础加上加工费
3.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中压低加工费。在实践中,这些情况多见于外商独资企业。因为外销产品的定价大多是以原材料进口价格为基础加上加工费,而加工费率低,极易造成企业亏损,转移利润。
4.通过虚列、高报境外劳务费,或以专有技术使用费、服务费、专利权使用费等名义,在税前列支大量费用,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向境外转移利润。
(二)利用税收征管漏洞避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税法政策中关于反避税方面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具体,可操作性较差,为涉外企业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如税法中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然而,税法并没有正常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增加了税务部门实际操作的难度。而且,我国不采用“引力原则”,即外国企业在我国有常设机构,但从我国取得的收入与上述机构无关,则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因此,许多外国企业就利用在我国设立办事处但却不通过办事处而直接在我国采购物资或销售商品等方式避税。再如,我国关于防止资本弱化的资本金管理制度,税法中并没有予以明确,这就可能会产生避税漏洞;另外,我国同许多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于劳务、特许权使用费等的规定存在较多漏洞,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中规定了各种优惠政策,诸如减免税优惠、亏损弥补、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等,外商投资企业往往就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如我国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用下一个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连续追补5年。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以后,就通过跨国转移利润,造成境内企业账面连续几年亏损,推迟进入获利年度,长期处于免税期。一些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以变换名称等手法,按新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重新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四)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ialAffairs)主要是指交易双方在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方式及来源隐蔽化、地址虚拟化,交易数据电子化等特征。这就使得交易过程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居民、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等行为。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各国提出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尤其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的现状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五)我国部分涉外企业避税还表现出逆向性特征。逆向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从低税管辖区进入高税管辖区,以最大限度地谋求所需利益的行为。国际避税的一般规律是由高税国向低税国流动,跨国纳税人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转移利润和财产,以减轻税收负担。而我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涉外企业避税规律与一般国际避税规律不同,表现出逆向避税的特征,即将利润从我国向境外高税区转移,逃避我国较低的税负。它同我国在资金管理、利润分享制度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审计难度大等问题密切相关。
1.逆向避税的主观原因
涉外企业逆向避税的动机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我国涉外企业逆向避税的动机则主要表现在非税方面。
(1)独享企业利润。合资企业各方要按照投资比例分享税后利润,正是这个原因,外方母公司则在子公司年度经营期间,以转让价格的方式将利润向境外转移,独占合营企业利润。
(2)逃避预期风险。有些外商对我国投资及政策环境持投机或怀疑态度,存在及早抽回资本的欲望。为了加速对子公司投资成本和利润的回收,常提高对子公司的劳务收费或技术使用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