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金的新计税方式亟盼修正(1)(2)
2015-09-04 01:06
导读:三、在新《通知》下,会出现相同的年收入因为年终奖金的支付方式不同而影响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对于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低收入
三、在新《通知》下,会出现相同的年收入因为年终奖金的支付方式不同而影响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对于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低收入者这种影响尤为突出。新《通知》规定除年底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金外,季度奖、半年奖、先进奖等全部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纳税。这样一来,发放季度奖、半年奖当月税基扩大了,税率也随之提高了,纳税人的税负比旧规定增加了。
例:张先生月薪3500元,全年奖金数16000元,年总收入58000元。
a.16000元全部年终一次发放,则张先生全年税负为:
每月薪金应纳税额=(3500-1600)*10%-25=165元
16000/12=1333.33元
年终奖金16000元适用10%税率,应纳税额=16000*10%-25=1575元
全年应纳税额=165*12 1575=3555元
b.以半年奖的形式于6月份发放8000元,年终发8000元,则:
6月份应纳税额=(3500 8000-1600)*20%-375=1605元
8000/12=666.67元
年终奖金8000元适用10%税率,应纳税额=8000*10%-25=775元
全年应纳税额=165*11 1605 775=4195元
c.以季度奖的方式于每季末发4000元,年终发剩余的4000元,则:
第3、6、9月应纳税额=(3500 4000-1600)*15%-125=760元
4000/12=333.33元
年终奖金4000元适用5%税率,应纳税额=4000*5%=2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65*9 760*3 200=3965元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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