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产品与税收内在联系的分析(1)(2)
2015-09-24 01:03
导读:现代税收主要是“受益税”,但也并不能排斥其它税收的存在。 从实质上看,税收主要是社会用于生产公共产品的必要费用。由于公共产品具有消费时的
现代税收主要是“受益税”,但也并不能排斥其它税收的存在。
从实质上看,税收主要是社会用于生产公共产品的必要费用。由于公共产品具有消费时的非排他性和非对抗性,使得消费者在消费时会产生“免费搭车”(Freerider)和“囚犯困境”(Prisone‘sdllemma)问题,这便是市场失效的基本表现之一。因此,提供公共产品和征收“税收价格”就成为政府的两个基本职能。按照市场法则,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按照自己所享受公共产品利益的大小向政府支付税款。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表现为双重身份,即同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其提供公共产品为人民带来了利益,相应地也要求人们纳税,受益大者多纳税,受益小者少纳税,这便是作为国家税收主体的“受益税”。
但是,国家的职能并不仅限于此,市场失效也远没有解决,市场失效还表现为外溢性、自然垄断、风险与不确定性、社会分配不公、宏观经济总量失衡等,而税收多少会对这些失效的解决产生作用,相应地也就产生了一系列税收,如:“公平税”、“污染税”、“调节税”等。“公平税”通过对富人的多征税来削减贫富差距:“污染税”对造成污染的企业征税而使其外溢的成本内在化:“调节税”通过对某些产品、行业甚至对行为的区别征税达到调节目的,显然这些税的形式和本质都不同于“受益税”。但由于这些市场失效的范围较小或税收在这方面作用的有限性,使该类税收在整体税收中所占的比重是较小的。相反,随着社会的发展,要求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大,而公共产品的提供必须以税收收入为基础,所以在税收体系中的“受益税”是占绝对重要地位的。
综上所述,“公共产品不是税收存在与发展的唯一决定因素,公共产品是政府征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而与公共产品对应的只是“受益税”,现代各国的税收体制基本上是“受益税”的理论依据和国家相关政策主张的结合体,除了个别代替收费的税收之外,其他税收负担的分配都明显带有国家各种政策的影响,单纯强调受益原则下的“受益税”是与现行税制不相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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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产品的进一步划分: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和经济条件性公共产品。
从征税的角度分析,由人们享受公共产品的具体需要不同,我们可以试将公共产品区分为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和经济条件性公共产品。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是指作为人们基本生活外部条件的公共产品,而后者是指作为人们工作和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的公共产品。显然作这样的区分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公共产品真的有这样严格的区别,而事实是所有的公共产品是混合的为人们提供生活的外部条件和经济的外部条件。但我们作这样的划分自有其重要的意义。
这样的划分明确了人们在这两类需要方面的不同的受益性,从而也为国家收取“税收价格”提供了依据。为了生活的需要,人们从生到死,每天的衣、食、住、行,无一例外地要享受公共产品;为了工作或生产经营,人们也在享受公共产品,甚至乞丐,我们也不得不说其在行乞时,也在享用公共产品。但是具体分析,我们会发现人们在生活活动和经济活动中需要的公共产品是有区别的。为了生活,人们需要安全的国防、稳定的治安、良好的环境等;而为了工作和生产经营,人们更需要良好的投资环境、健全的经济秩序等(当然,也需要国防、治安等为前提)。更主要的区别在于:1.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需求是较低级的,而经济条件性公共产品是较高级的。因此,政府在提供时,时间上有先后之别,成本上是有大小之分的。2.人们在这二者之间的受益状况是有差别的。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的受益是较为平均的或者说差别不会太大,它仅是保证人一生生活所需的外部条件;而在经济条件性公共产品上人们的受益差距是很大的。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人,政府提供的投资环境和经济秩序是有用的,而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它则可能是无用的;对于一个高级技术人才来说,健全发达的市场效用要大于普通劳动工人。基于以上的差别,按受益原则的要求征税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区别在这两类公共产品受益上的“税收价格”的不同。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