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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产品与税收内在联系的分析(1)

2015-09-24 01:03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对公共产品与税收内在联系的分析(1)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内容提要]本文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公共产品与税收
[内容提要]本文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公共产品与税收的内在联系,突出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提供的公共事务并不等于公共产品。并提出一个独特的观点:公共产品因人们在具体受益上的不同,可划分为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和经济条件性公共产品,私人产品消费税和所得税正是对应于这两种不同公共产品的“受益税”。又以此为依据,指出理想的税制应是以所得税为主,私人产品消费税为辅,财产税、资源税、污染税等为补充的税收体系。
  税收依据理论长期以来一直是理论界倍受争议的一个课题,任何一种观点都无法令人信服地说明政府为什么征税,以什么征税的问题。目前较多的学者从市场失效的角度出发,认为税收是政府为生产公共产品而征收的费用。但是现实的征税并不是完全按受益原则设计的,部分财政支出的受益对象也仅是社会中的一小部分成员,这种现实与理论的不对称现象,大大降低了现代财政学的科学性。所以,对税收依据理论作进一步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对公共产品的再认识,公共事务≠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PublicGoods)是指具有共同消费性的产品和服务。其基本特征是消费时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非对抗性(Non-rivalness)。非排他性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纯私人产品的所有权使产品的所有者能唯一地拥有对它的享用权;而对纯公共产品而言,排他性就不存在了。非对抗性是指一个产品在增加一个消费者时,其边际成本为零。但是,仅这样理解公共产品还是不够的。
  1.公共事务虽具有消费时的非排他性和非对抗性,但不是所有的公共事务都是公共产品
  公共事务是指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公共管理机关发挥职能所做的一切事务。它往往是企业和个人所不愿干、不能干、干不了,但整个社会又必不可少的那些事。一般地理解上,由于它们同时具有消费时的非排他性和非对抗性特征,而被有些人笼统地都视为公共产品,但事实上,这是不准确的。作为与私人产品相对而提出的公共产品,虽完全有别于私人产品,但仍具有某些商品特征,典型表现为政府以财政支出提供公共产品,而向受益者收取“税收价格”,在公共产品与纳税之间仍有一种模糊的交换关系。也基于此,有人提出税收的特征应是整体有偿性。作为国家提供的公平社会分配、稳定经济、干预自然笼断等这些公共事务,消费者在消费时有共同消费性,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由全社会受益的,但是它们完全不具备商品特征,并没有体现类似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市场规则。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以政府职能表现出来的公共事务并不全是由财政支出来实现的
  一般认为公共产品应由财政支出来提供,虽然大多数的公共事务(也既公共产品)的成本要依靠财政支出,但仍有一部分公共事务的提供不是或不完全是依靠财政支出的。如为维持经济稳定而采取的货币政策、对自然垄断的干预等,甚至财政政策本身也不是单纯的财政支出行为。
  3.对国内外一些经济学观点的考察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中是把公共产品视为外部经济效应的极端例子,并没有把提供公共产品与其他解决市场失效的政府事务混为一谈,而且,他在提出税收除了强制征收以保证政府支出外,还具有再分配性质。另两位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夫妇在其《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在提到公共产品时是与财政的公平职能和稳定职能并列的,并没有把后二者统称为公共产品,而且也强调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区别在于,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时是不愿主动付款的,因而要求政府强制征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培勇也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着眼于社会公共需要界定具有代表性的财政职能有:1.提供公共产品;2.调节收入分配;3.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并非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所有事务都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必须带有某些商品特征。公共产品是由财政支出提供的,其消费者必须向国家缴纳“税收价格”,我们暂且称其为“受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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