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及其税制研究(1)
2015-10-20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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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资本弱化现象进行深入探讨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弱化税制,在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促进国内经济平衡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借鉴西方国家成功做法,以安全港规则模式建立我国资本弱化税制是一种现实的选择。我国应该从准确区分股本和债务资本,调整关联方认定标准,制定合适的债务/股本比率等方面入手,构建我国的反资本弱化税收体系。
【关键词】资本弱化;资本弱化税制;避税;税收筹划オ
一、资本弱化概述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面对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有关国家纷纷建立起资本弱化税制加以规避。英国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美国1976年也建立起资本弱化税制,其后,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引入和制定了这一税制;日本于1992年税制改革时,正式引入了资本弱化税制。目前,国际上防止资本弱化通行的做法有正常交易法(独立企业原则)和固定比率法(安全港规则)两种。由于安全港规则是根据债务/股本比率来确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相对于正常交易法而言,它具有刚性强、透明度高、操作容易等优点,因而,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多数国家都采用安全港规则,只有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而税收资本弱化产生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所谓税收资本弱化,是指税收干扰公司筹资融资的方式选择,歧视所有者的资本投入,而偏向于各种形式借款,鼓励负债经营,从而引起资本金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地位相对下降的一种现象。由于目前在各国税制中,利息负担一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而使借款利息具有一种“税收挡板”效应。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资本弱化的理论基础
1、经济学基础
196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顿·米勒发表了MM定理的命题二,是在MM定理的基础上加入了公司税存在的条件,他们认为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杠杆的利得,即VL=VU TD。杠杆的利得为纳税节省价值,又称税盾效应,即公司税率(T)与债务额(D)的乘积。由于(1-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