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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个税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1)

2015-11-20 01:00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工薪个税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提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相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提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增加,如何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减轻税负,是大家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本文就工薪个人所得税筹划作以下探讨。

一、巧用税收“临界点”
税收临界点,是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额或费用支出超过一定标准时,应该全额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上升。为了降低税负,当碰到税收临界点时,一般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从而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
[案例]:2006年12月某公司发放年终奖,刘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为60000元,按新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15%-125=8875元,刘某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51125元。杨某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为63000元,按上述办法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3000×20%-375=12225元,杨某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50775元。可见,杨某的税前奖金高于刘某3000元,但税后实际所得却低于刘某350元。这是因为当年终奖为60000元时,正处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由15%变化为20%的临界点,税前收入增加1元,就会适用较高一档的税率,税后收入反而降低。
小刘应发年终奖60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8875元,税后实得51125元。我们假设小刘在应发为A元的情况下,税后实得为51125元,公式为:A-(A×20%-375)=51125(元),求得:A=63437.5元。也就是说,当小刘税后实得为51125元时,应发数为60000元或63437.5元,大于60000元小于63437.5元的任何数额,小刘税后实得都会小于51125元。所以,小杨税后实得小于小刘税后实得也就不奇怪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妨将小杨应发年终奖与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结合起来,使其年终奖等于60000元或大于63437.5元,其差额通过当月工资补齐,就可以达到节约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年终奖金存在9个无效区间,在这些无效区间内随着税前收入的增加,税后收入反而降低。常见的几个无效区间是(6000---6305)、(24000---25294)、(60000---63437)和(240000---254666)。当员工的年终奖金处于这几个区间时,应按照每个区间的最低金额发放,才能够使税后所得最高,超过部分可合并到以后年度发放。

二、运用好“四金”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许多单位仍然按7%的较低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案例]:某单位职工杨某每月工资7500元,目前公积金计提比例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杨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7500×7%=525元,杨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500-1600-525=5375元;杨某的应纳税额为5375×20%-375=700元;公司的实际负担为7500+525=8025元;杨某的实际收入为7500+525-700=7325元。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则职工工资A满足下列公式:7500+525=0.12A+A;得出:A=7165.18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此时杨某住房公积金为7165.18×12%=859.82元;杨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165.18-1600-859.82=4705.36元;杨某的应纳税额为4705.36×15%-125=580.8元;杨某的实际收入为7165.18+859.82-580.8=7444.2元。可见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后,杨某实际收入提高7444.2-7325=119.2元,亦即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额之差700-580.8=1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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