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送出的样品要缴税(1)
2016-01-05 01:03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企业送出的样品要缴税(1)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台商普遍认为:送样品给客户其实质并不存在销售行为,也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
台商普遍认为:送样品给客户其实质并不存在销售行为,也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公司既不会因此增加现金收入流量,也不会因而增加公司的实质营业利润。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并无不妥。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公司按规定计算交纳各种税费构成该产品支出的一部分,要记入相关的科目。 在样品问题上两岸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大陆样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处理错误如何补救?成为台商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样品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贷:产成品(成本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 4.售价的计算方法: 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 人工成本 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 a.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c.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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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互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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