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体系现存问题剖析与改革方向探索(1)(2)
2016-04-17 01:00
导读:我国传统上一直是中央集权制国家,但是我国也是个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地理、文化、经济差异相当悬殊的国家,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应采用混合式分税
我国传统上一直是中央集权制国家,但是我国也是个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地理、文化、经济差异相当悬殊的国家,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应采用混合式分税制模式,更好发挥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在初次税收分配中由中央占据绝对优势,而通过大幅度转移支付以调节各地的财政的不均。采取这种方式的好处有:(一)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与中央在初次税收分配中占主体地位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建立的公平竞争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也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顺利实施;(二)由于地方收入相当一部分要依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有利于消除诸侯经济各自为政的弊端;(三)有利于中央加大对地区差异的平衡力度,对西部大开发、东北老 工业 基地振兴、中部堀起提供强大财力支持。实现财政均平化。保证最基本的全国性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稳定。由于这个原因导致地方税体系先天不足。这也是由于九四年分税制改革时过分注重保障中央财力的原因,忽视了地方主体税种的建设, 目前 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稳定的原因主要有:(一)营业税是划归地方收入的,但是却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划归中央;(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成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征税费,导致此税收入不能稳定;(三)将收入增长潜力巨大的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改成分享税,减少地方收入;(四)将印花税中对深沪两地股市交易开征的证券交易税的收入大部分划归中央;(五)将资源税中的海洋石油资源税划归中央;
以上所举例子无一不说明地方税税源的萎缩,而按照建立混合式分税制的要求,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极其繁杂,如果地方政府没有一定的财力,过份依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是无法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履行其职能的。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实系攸关。建议:(一)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独立税种,单独以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使之随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二)将营业税全部划为地方收入,并将之作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随着第三产业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这一税种将稳趋增长;(三)将有必要开征的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物业税、教育税、遗产与赠与税划归地方税体系,有利于地方政府履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职能,特别是要把潜力巨大的房地产税收建设为未来的市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四)对于企业所得税可以实行税基式分享,将企业所得税率划分为一个国家税率与一个地方税率,使地方也获得地方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五)将目前适用于外资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和适用于内资的车船使用税与房产税合并,对外资也适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逐步实现内外资税收待遇的公平。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地税部门要回归当地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国税部门自一九九四年财政体制改革后即在人员编制、经费、管理等方面采取垂直管理方式,而地税部门也先后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方式,这就意味着市县级政府没有自已独立的征税机构。对于地税的垂直管理模式有相反的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可以强化地税机关的独立性,防止地方政府的越权干预,更能做到依法治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按照分税制的精神,一级政府应当有其相应的一级征税机构,这个也是国际上的惯例,比如美国的联邦,州,县三级政权相应有其各自的征税机构,日本的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也是如此。
其实这牵涉到依法制国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如今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政企不分、由地方政府推动的投资过热、重复建设、单纯追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搞形象工程等现象仍很严重,这些现象归根到底还是政府职能没有过渡到依法治国所要求的轨道上来,没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角色的定位要求上来,因此必须继续深化经济体制与
政治 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治国。只有这样才能使一级政府拥有一级征税机构成为可能。才能既保证地方政府有其直辖征税机构,更好实现地方政府的职能,又能使地税机关坚持依法治税,不受地方政府的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