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税惠政策合理性分析(1)(2)
2016-04-22 01:00
导读: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 0.08P 0.008P 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
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 0.08P 0.008P 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说明,对企业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
如果再免征缴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则:
当期税收总额:0.16P 0.08P 0.008P=0.2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248P=0.342P
此时,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
以上为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直接的税收减少,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减少幅度取决于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测算出养老金的增长额才能具体估算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损失额。
3.税惠政策的收益分析——养老金增长
如果没有税惠政策,则追求劳动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般不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计划。因此,对企业年金税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应是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业愿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为什么企业只会将工资总额的增加部分作为养老金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年金保险尽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业将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改为以企业年金保险方式发放,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减少了。这种形式的工资改革显然得不到职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职工的抵抗和劳动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业年金保险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就不会将原来的现金工资部分改为养老金形式发放。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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