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前期(1927-1937年)税收制度的借鉴
2016-04-21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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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提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税收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
内容 提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税收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不乏适应当时生产力 发展 之举的税收政策,本文通过对其前期税收制度的 分析 ,并结合我国一九九四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的实践,试图找出其对当今我国税收体制进一步改革有所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税收借鉴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很短的时间里, 中国 实现了名义上的全国统一,在国内资本主义 经济 已经有了一定发展程度的基础上,国民政府实施了一系列财税体制改革。客观而言对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是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的。在这里我们探讨一下南京国民政府在其统治前期(1927-1937年)对税收制度的一些重大变革,并联系我国九四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作些粗浅的比较分析。
一、重新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上是中央集权制的领导体制,而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实际
上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北京中央政府有时甚至令不出国门,收入为地方势力所截夺,中央政府收不抵支,往往靠借债度日,以致连行政国防诸费都难以为继,更遑论从事国家建设。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集中财力,打击地方割据,保证中央政府庞大的各项开支,势必要提高财政收入的集中度,为此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928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与《划分国家支出标准案》,将盐税、关税(海关税与常关税)、统税、印花税、矿税等主要工商税种列为国家收入,而将田赋、契税、牙税、当税、营业税等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列为地方收入,这样通过 法律 形式使中央集中了全国的大部分财力,同时也给地方保留了机动财力,对于出现的地方财政困难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解决,从而扭转了自清末以来财权分散于地方的不利局势。提高中央的权威与打压地方势力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联系九四年的分税制改革,我们可以发现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实施对内搞活与对外开放的国策后,由于对 企业 的放权让利以及国民收入进一步向个人倾斜,导致中央收入连年下降,宏观调控功能弱化。为此进行的分税制改革有效的抑制并改观了这一现象。一些税源宽广、税基稳定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与 金融 企业所得税被划为中央或中央与地方分享税种,而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零星分散、不易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收入,并且在2002年进一步提高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中央收入分享比例。这一切都是为了保证中央财力、提高宏观调控力度、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较圆满的答案。
二、提高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税收由于其所独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使其成为公认的财政收入分配的最佳
经济杠杆,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财政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以增加税收收入:
(一)盐税改革
1927年国民政府颁布实施《财政部盐务署稽核总所章程》,重新建立盐务稽核机构,并
在上海成立盐务稽核总所,整合了征管机构,强化了征管能力,提高了征管效率,同时经过与英、法、日等国的协商,原北京政府所失去的盐税主权得以完全收回。另外还颁布了新的盐法,与北京政府的旧盐税条例相比减轻了税负,比如规定每百公斤一律征收国币五元,不得重征或附加,
渔业用盐每百公斤征收三角, 工业 农业用盐一律免征,在减轻税负同时用扩大税基与加强征管的 方法 实现了盐税收入的增长,据统计1936年盐税收入达17014万元,占中央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十四点二三。
中国大学排名 (二)关税改革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公布实施《海关进出口税则》,宣告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此后通过与英、美、法、日等国的谈判,至1934年先后公布了四个国定进出口税则,税率实行十四级,最低百分之五,最高达百分之八十,平均税率为百分之二五,改变了过去进口货物不分种类,一律值百抽五的帝国主义强加的不平等关税体制。同时还统一了海陆关关税,由于过去陆路关税比海路关税少纳三分之一,因此改订新约后将增加陆海关关税。为了发展本国民族资本主义,提高本国出口产品竞争力,国民政府还减免了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