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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安家费与人才引进安家费的政策辨析(1)(2)

2016-04-25 01:04
导读:可见,退职安家费是原工作单位(或调出单位)支付给退职职工或合同终止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单位日常开支的一种费用;这种支付行为产生的前提

可见,退职安家费是原工作单位(或调出单位)支付给退职职工或合同终止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单位日常开支的一种费用;这种支付行为产生的前提是职工调动工作,即退职安家费专指职工调动安置费或退职安置补偿金,而非其他费用。它虽不属于个人工资性支出,但个人一次性取得数额较大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人才引进安家费的政策辨析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此我以为,人才引进安家费,作为引进人才的任职或受雇收入,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1951年《劳动部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中,就有某些企业部门以高额工资和安家费等办法招揽职工及技术人员之说,这与目前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表明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存在着国营企业为完成国家规定的生产任务,给招募的技术工人发放安家费的现象,可这在当时属国家明令禁止行为。而目前,为吸引全国乃至世界精英,许多用人单位主动出击而支付安家费等的积极鼓励措施,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政府政策依据。
1.1984年《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中,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的国内安家费由用人单位按情况给予补助,表明国家为了鼓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最初就原则上同意用人单位发放安家费。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省外专业技术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政[1988]21号)规定,对引进人员,依据学历高低、沿海地区和山区县的差异,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放数额不等的安家费。在我国国民经济转型时期,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由地方政府出台,向引进人才的家庭支付安家费的人才引进政策,为地方政府政策的大胆尝试。福建省这一较早的安家费发放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目前各用人单位的普遍做法基本相似。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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