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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2016-06-02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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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度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科目,同时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

  例:某中外合资公司,计划全年盈利10万元。按季预缴所得税:10×1/4×33%=0.825(万元),财务人员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250

    货:银行存款——人民币户8250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例1.某中美合资企业的中国总机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取所得100万元,中国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它的瑞士分支机构同年获取所得折合人民币20万元,如果瑞士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已缴瑞士政府所得税折合人民币6万元。计算居住国中国政府在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

  首先计算该合资企业抵免限额:200000×33%=66000(元)居住国中国允许直接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瑞士政府的所得税税额为60000元。计算居住国中国政府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1000000+200000)×33%-60000=336000(元)

  注意,上述应缴所得税实际上包括了居住国中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就来自非居住国的所得补征税额为:(33%-30%)×200000=6000(元)

  若该合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了税收滞纳金和罚款10000元,向受益单位直接捐赠款100000元,在管理费用中多列招待费5000元,则应调增当年应交所得税:(10000+100000+5000)×33%=37950(元)

  根据以上计算,该合资企业全年应纳所得税为:336000+37950=373950(元)

  该合资企业全年已预缴所得税:1000000×33%=330000(元)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应补缴所得税:373950-330000=43950(元)

  冲减应交所得税和补交税款差额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39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3950

  向税务机关补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395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43950

  如果全年预缴所得税大于全年应缴所得税,多缴之数可留待预缴下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扣除。如果税务机关将多缴的税款退回企业,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例2.某外国企业1996年外币所得100万美元,其中80万美元在各季预缴所得税款时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664万元,全年预缴所得税额为219.12万元(664×33%)。到1996年底汇算清缴时,只就未缴税的外币所得20万美元,按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假设为1:8.20,折合成人民币164万元补缴所得税。同时,该企业1995年将支付给总机构上一年度利润1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支出8万元列入成本费用。试计算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所得税,并作会计处理。

  1996年该外国企业折合成人民币的应税所得额为:6640000+1640000=8280000(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8280000×33%=2732400(元)

  另外,根据我国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应调增当年应交所得税为:(100000+80000)×33%=59400(元)

  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税额为:2732400+59400-2191200=600600(元)

  补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006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600600

  3.再投资退税的会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果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对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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