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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1)

2016-06-27 01:00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1)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一、税收立宪的必要性  在现代国家,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就是税收关系。
一、税收立宪的必要性  在现代国家,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就是税收关系。税收牵涉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与自由权,不得不加以宪法约束。世界各国宪法均有关于税收立宪的条款,近代资产阶级的宪政实践则是直接从税收立宪开始的。我国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税收在社会经济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税收与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关系也日益密切,国家与公民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逐渐朝着税收关系的方向发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已经写入宪法,而税收法治无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税收立宪不仅是税收法治的根本前提,而且是近代法治和宪政的开端与标志。世界各国无一不将税收立宪作为本国迈向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的第一步重大举措。我国在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之后,更应该及时进行税收立宪,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  二、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税收立宪规定的缺陷  目前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的条款只有一条,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讲,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  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宪法可以发现,大多数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的国家,同时也规定了类似我国宪法中的人民的纳税义务。因此不宜把规定人民基本纳税义务的条款解释为规定国家依法征税义务的条款。  我国的《立法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了税收法定原则,但这并非税收立宪,而且其并非是从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的角度来规定的,考察世界其他国家也并无这种税收立宪之先例,因此,《立法法》的规定无法代替税收立宪的作用。  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立宪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税法领域行政法规占主导,而法律占次要地位的局面,这一立法现状在世界各国都是罕见的。在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流之时,大力加强税法领域的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税收法定原则,是人民民主和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中缺失这样一条重要的规范,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大缺陷。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像我国宪法仅规定人民的纳税义务,却没有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的也不多见。因此,为提高我国宪法在世界上的形象,税收立宪也是势在必行。  三、税收立宪事项及形式的确定  税收立宪的第一步是确定哪些税收事项入宪。考察世界各国税收立宪的制度,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立宪的首选事项,是税收立宪的基本标志。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基本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确定。至于哪些要素属于税收基本要素,世界各国宪法规定不一,但税收种类和税率是大多数税收立宪国家所规定的税收基本要素。另外,关于税收的减免也是较多国家所规定的税收基本要素之一。如韩国宪法(1987年)第59条规定:“税收的种类和税率,由法律规定。”秘鲁共和国宪法(1979年)第139条规定:“税捐的设立、修改或取消,免税和其他税收方面好处的给予只能根据专门法律进行。”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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