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财政支农支出区域差异分析(2)
2016-07-03 01:00
导读:支出净额是指财政农业支出总额与财政从农业得到的收入(主要指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之间的差额,由于它考虑了政府对农业的收入和
支出净额是指财政农业支出总额与财政从农业得到的收入(主要指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之间的差额,由于它考虑了政府对农业的收入和支出两方面,可以更准确地反映财政对农业的实际支持程度。西部地区在西部大开发以后,财政支农净额与人均净额都高速增长,二者皆于2000年超过并大幅拉大了与东中部尤其是东部的差距。中部地区财政支农净额与人均净额也于2002年超过并拉开了与东部地区的差距。究其原因,中西部地区财政支农净额的增长除了因受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影响增加了财政支农总量外,更主要是受国家农业税政策调整的影响,与东部地区农业各税依然较稳定增长相反,中西部地区农业各税从1998年就开始出现负增长。其中2003年比较特殊,中西部地区财政支农总额下降的同时农业各税反而大幅增加,中西部地区财政支出总额分别下降了4.56%、9.06%,但农业各税收入却在2002年飙升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分别增长了10.67%、14.84%,这必然导致2003年中西部地区财政支农支出净额较大幅度的减少。这表明区域财政支农支出净额增长速度的波动幅度要远远大于总额的波动幅度。这是由于它不但受支出总额的影响,也受农业税收的影响。这种对农业支出的大幅起落,肯定是不利于农业稳定发展的。
(三)财政支农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比较
我国《农业法》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这里将我国区域财政农业支出总额的环比增长速度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环比增长速度进行比较,以反映区域财政农业支出政策的倾斜程度和法律保障程度。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各期的数据进行计算,从1996年至2006年11年间,东中西部地区仅分别有3年、5年和4年的财政农业支出总额增长速度超过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由此可见,我国财政农业支出的稳定增长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农业法》中有关政府对农业投入的条款实施并不到位,而且这种情况在东部经济发展地区更为严重。从年均增长速度来看,中西部地区在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政策导向下财政支农状况有很大改善。同时从某种程度上讲,中部地区财政支农支出总额低下的原因之一在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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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财政支农力度区域差异
尽管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农业支出的绝对规模在不断扩大,但财政支农总额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却呈下降走势。区域对比分析表明,中西部地区财政农业支出总额和净额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较东部地区要高。但评价地方财政支农力度是否合适还应该综合考虑农业在当地经济中所占比重。本文采用财政农业支出占农业GDP的比重,以及财政农业支出份额与农业GDP份额的比值这两个指标来衡量地方财政支农支出力度。
(一)财政农业支出总额占农业GDP的比重
由图1可见,与财政支农支出总额占财政支出总额比重的下降走势相反,东中西部地区财政支农支出总额占农业GDP的比重都呈上升趋势。但这一时期财政农业支出占农业GDP比重的上升并不全是由于财政农业支出总额增加的结果,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农业GDP增长缓慢导致的。其中在1997年至2003年间,除西部地区2003年农业GDP环比增长速度达到10.55%外,东中西部地区基本上都低于5.5%,尤其是中西部地区1999年农业GDP分别比上年下降了4.38%和2.01%,出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首次负增长。从区域比较来看,西部地区为一比重最高,而中部地区这一比重最低,这说明中部地区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二)财政农业支出份额与农业GDP份额的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