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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证券税制对我国的启示(3)

2016-07-19 01:16
导读:4.证券财产转移的征税 证券作为一种信用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谁拥有证券,代表这种财产就为谁所拥有。,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证券列入财产税的课税

 4.证券财产转移的征税
  
  证券作为一种信用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谁拥有证券,代表这种财产就为谁所拥有。,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证券列入财产税的课税范围,即在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课征遗产税或赠与税。如美国实行总遗产税制,将证券纳入死亡者的遗产总额,对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累计征税。
  
  我国证券税制的现状及
  
  1.我国证券税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主要从两个环节征税。一是对证券交易环节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以股权转让的当事人所出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为依据。按当日实际成交金额的3‰,分别课征印花税,由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二是对所得环节的征税,分和个人分别进行课征。对企业所获得的股利并入利润总额中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股份制企业按股东应得股息、红利金额的 20%代扣代缴。另外,为鼓励居民投资于债券市场,我国又规定了对于投资于国债、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均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对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2.我国证券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证券业起步较晚及整个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还很不成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证券交易印花税课征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同时导致税收的大量流失。目前在证券发行阶段,我国并发有实行证券发行税或资本税的规定,这样就使停留在一级市场的巨量认购资金不仅享受着无风险的收益,又免去承担纳税义务的责任,不仅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而且还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2)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乏力。尤其是对证券投机行为,对那些具有资金、信息优势的机构、大户,缺乏应有的调节。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换手率、市盈率、日交易额与证券流通市场价值之比均过高,这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过度的投机性,而作为国家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对此缺乏“自动稳定器”的内在调节功能,只能靠管理层公布一些重大利好、利空消息来调节证券市场,因而更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幅度,大起大落,带有明显的“政策市”的特征。另外,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及证券的继承、转赠等行为,也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导致新的分配不公。
  
  国际证券税制对我们的启示
  
  证券市场的健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手段和手段的调控。税收作为经济手段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对一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借鉴国外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建议:
  
  1.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印花税
  
  具体而言,就是将“证券发行登记许可证”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凭证内,课征印花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目前可只就企业或公司债券、股票的发行登记征税,由债券、股票的购买者负担,实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制;而对于投资基金证券、中央政府债券发行登记则给予免税的待遇。另外,对于上市公司间接发行的股票,如配送股和增发新股部分,仍需要在发行环节课征一次印花税。
  
  2.开征证券交易税
  
  综观世界各国对证券交易课税的,可以肯定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运用该税种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在具体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资金,鼓励中长期投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达到稳定股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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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
  
  证券交易所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应开征此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作适当的调节。借鉴国外经验,该税要视不同情况区别征收,并在设计时充分考虑到能有效抑制短线投机,鼓励长期投资。目前比较简单和可行的构想如下:①对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税,但被认定为营业性交易(投机)的证券利得予以课税。②对营业性交易的判定标准是:以一个股东账户为基准,该账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交易次数超过30笔或转让股票票面总价值超过某个数量指标,即判定为营业性交易。同时结合不同的纳税人(投资基金、机构、人等)设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不同的证券持有期限规定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
  
  4.改进证券投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的征收范围应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投资基金债券等,国债的投资收入可暂不征税。税率设计上按法人和个人分别适用 33%和20%的比例税率。
  
  总之,建立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体系,应抛开税种的界限,不但要有专门针对证券市场设立的特殊税种,如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得税,而且要广泛借助其他的相关税种,如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使该体系的税收调控能涵盖全部证券市场,包括发行、交易、转让市场,能从规模和结构上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调节,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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