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2)
2016-08-20 01:11
导读:案例二:凯悦公司为扩大产品宣传,向电视台提供各种款式的服装,由电视台主持人着装以宣传企业的产品。2007年提供各种款式的女装1 000套,成本60万元
案例二:凯悦公司为扩大产品宣传,向电视台提供各种款式的服装,由电视台主持人着装以宣传企业的产品。2007年提供各种款式的女装1 000套,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公司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从增值税角度讲,公司此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 000元。从所得税来讲,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公司营业收入的5‰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凯悦公司2007年销售收入10 000万元,税前扣除额为50万元,则减少应纳所得税额16.5万元。实际上,企业应该将此项业务分别按视同对外销售和用于业务宣传两项业务进行处理。一方面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要按照视同销售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按照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调整业务宣传费。
因此,凯悦公司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下,将此笔业务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与赞助行为相比,可以为公司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但是这种行为如何界定,属于捐赠、赞助还是业务宣传?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属于捐赠,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讲,属非公益性捐赠,此类捐赠支出不允许扣除;如属于赞助,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就不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当然,这种行为的目的毫无疑问是扩大产品宣传,提高产品知名度,所以可以界定为业务宣传费。但是企业对于此类业务的筹划必须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可才可以实施。
按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税法规定,凯悦公司上述业务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500万元,那么作为业务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的117万元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少缴纳所得税29.25万元。
当然,无论界定为捐赠、赞助还是业务宣传,都必须按视同销售行为依法缴纳增值税。另外,此项业务如何进行界定,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规定,凯悦公司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处理,获得了财务收益,但必须获得税务机关认可,否则如果被界定为捐赠或赞助,则收不到预期效果,也无法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高允斌.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财务与会计,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