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预算法制创新
2016-09-19 01:03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论我国预算法制创新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摘要】预算法制是财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预算法制是依法理财、实现
【摘要】预算法制是财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预算法制是依法理财、实现法治财政的重要环节。我国现行预算法制已在预算年度、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调整等方面暴露出不足之处,明显地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客观上需要对预算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树立预算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法律手段确立公共财政预算体制。
【关键词】预算法制 预算年度 预算编制 预算审批 预算调整
【正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预算法及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政府财政预算起了重大作用,使我国的政府财政预算的纳入法治轨道。但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各项改革措施的推出与我国现行预算法律、法规产生了一定的矛盾,现行预算法制的局限凸显出来,因此,进行预算法制创新已势在必行。
一、预算年度法制创新 预算年度是政府预算收支、管理的法定起止期限或预算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国的预算年度一般为一年,但各国预算年度的起止日期不尽一致。一国预算年度的起止日期主要是由该国的国情、
政治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原因和传统习惯等决定,但立法的机构召开会议的时间直接影响着预算年度的起止时间。①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预算年度大体上分两种类型:一是历年制,即预算年度按日历年度计算,由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预算年度;二是跨年制,即一个预算年度跨越两个日历年度,其具体起止时间一般根据具体预算收入入库旺季及立法机构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来定。目前,多数国家的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如德国、汉国等,少数国家的预算年度采用跨历制。历年制抑或跨年制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有当预算年度与预算审批、执行等制度脱节,才会暴露出预算年度制度的缺陷。 我国《预算法》第10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