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呼唤改革(2)
2016-09-22 01:19
导读:印花税改革之路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施行13年,其弊端日渐显现。笔者建议国家高层依据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和现行的《合同法》,结
印花税改革之路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施行13年,其弊端日渐显现。笔者建议国家高层依据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和现行的《合同法》,结合印花税的征管实际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税制简化,便于征管,尽快融入税收管理模式。 ——调整征税范围,扩大税收基础。 1.将《合同法》列举的合同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且对应税凭证不再采取正列举方式,仅对免税凭证进行列举。 2.扩大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将主管部门如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烟草、
林业、安检等发放的证照列为征税范围。 3.为平衡税负,对虽未签订合同、协议,但通过商务等方式进行网上经营活动的比照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办法,按实际交易额征税。 ——调整征税标准,简并税目、税率。 除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本实行定额税率外,对合同、凭证实行4档比例税率。印花税税率低、税负轻、比例税率之间税负差距不大。为了便于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税成本,建议调整征税,简并税目、税率。 ——改变和完善征管办法,堵塞税收漏洞。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其重点之一就是建立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可考虑将印花税“三自纳税”,同新的《税收征管法》相融合,实行纳税申报、自行贴花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具体为:对按件贴花的实行自行贴花;对实行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实行纳税申报、自行贴花与汇总缴纳相结合;对买卖合同等一些签订频繁、不易控管的合同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实行上述征管办法,既兼顾了印花税制自身的特点,又符合税收管理发展的要求。 ——明确扣缴义务人,加强源泉控管。 印花税税源零星分散,难以控管。《印花税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的义务”,但没有明确规定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上述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纳税监督义务,税务机关既不能强行要求其代扣代缴,又无依据对其处罚。因此,建议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明确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主管部门和合同签证、公证部门为印花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