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退分离改革浅议(3)
2016-09-23 01:38
导读:(三)增值税征管也要作相应改革 在现行税款抵扣制度下,销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先交税,而是先抵扣购进税款。尽管税务机关对销货方抵扣后
(三)增值税征管也要作相应改革
在现行税款抵扣制度下,销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先交税,而是先抵扣购进税款。尽管税务机关对销货方抵扣后的纳税和购货方的抵扣都有监管,但由于征抵混在一起,先抵后征,手工操作手续复杂,界线模糊,人为因素大,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不是放在税款的征收上,而是将大量精力花费在进项税额的抵扣上,使得对征、抵的监管力度分尤其是征收的监管力度不够,该征的未征,不该批的却抵了,造成税款流失。
实施征退分离、先征后退改革,增值税税收征管将发生重大变革。对征收和退税分开管理。“收支”分明,该收的要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专户上缴财政,该退的则再由财政下拨另设的专户,专款专用于退税。这极利于监管,并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征收上,同时加大退税的稽核力度。销货方只要销售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足额纳税;购货方所取得购货发票,只要经税务机关认证确认是已完税的。都可以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退税,这极大地方便了税务机关对征退的监管。增值税实施以来,为什么海关代征的进口货物的增值税能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呢(不考虑低报进口货物价值等情况)?其道理很简单,就是在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是没有任何预先抵扣的,而是直接先征收的。征收和抵扣是分开的。这就是一条很好的借鉴经验,就是增值税征管方面的成功做法。
“实施征退分离、先征后退改革,增衡税管理的些规定,包括征税范围、税率、纳税期限、纳锐地点,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等等,都可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于原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则将不能抵扣改为不能退税即可,不会影响改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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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征退分离,先征后退改革;基本上不会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
从原来的抵扣改为退税,核查工作也差不多,仅多了退税环节手续。而反过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由于征退分明,工作职责明确,人为因素减少,骗税减少,征收管理难度减小,一定程度上还可减轻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压力,促进其更好地做好征退工作。
(五)实施征退分离、先征后退改革,不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和业务运作
尽管企业销售货物要按销项税额全额,依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缴纳入库,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仅就此好像多占用了企业的资金,但由于销售企业都及时足额缴纳了税款,为及时退税提供了税源保障,销货企业购进货物的退税款也就会及时退回给企业,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与原来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效果差有多,但比原来别的企业骗税却不能抵扣而使资金变得更宽松。尤其是对有出口退税的企业,因可及时足额退税,资金紧张的局面会大为改观,这些企业会深受其益。只有对那些以骗税为目的的企业来说,因不易骗到税,而依法发时足额纳税的征管更严格,会对他们造成致命的打击,而这正是改革所期待的。若达到了以上目的,则说明改革是成功的。
综上所述,要解决现行增值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杜绝骗税等违法行为发生,依法治税,确保税收收入,促进建设,发挥增值税这第一大税种的更大作用,实施征退分离、先征后退改革是一条有效、可行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