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税费改革问题分析(2)
2016-10-13 01:38
导读:三、农村税费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从客观,不违事实。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界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三、农村税费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从客观,不违事实。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界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份纲领性文件对我国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作了最客观的阐述,也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了指针,农村税费改革一定要遵从其精神。具体到计税依据、税目、税率一定要实事求是,符合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状况。 (二)统筹考虑,相互协调。税费要作为一个有机整体,通盘考虑,做到公平公正;各税费之间要比较,要协调,使其共同发挥组织财政收入,促进农业、支援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的作用 (三)实行轻税政策,稳定农民负担。轻税是我国农业税的一贯政策,它是指国家参与农业生产部门规模收入分配的比例要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坚决取消向农民的乱摊派、乱收费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且。轻税政策有利于休养民力,调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积极性。 (四)简便易行和有利控管。农村税费改革,应从我国农村现实出发,借鉴全国各地试点的有益经验,适应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工作现状,具有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既方便纳税人缴纳,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组织征收和监督管理。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构思建议 根据各地区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成果及其比较,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大体思路应该是调整现行的农业税制,将现有的农业附加和乡统筹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并入农业税,并依据从轻、稳定、规范的原则对其重新进行设计。具体做法如下:一是乡统筹等各项收费在并入新的农业税后全部予以取消,不再税外另行收费,原有的支出项目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二是重新核定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根据农村的发展状况实行滚动调整,时间间隔一般可定为5——8年。三是调整新的农业税的平均实际负担率,其新增税额的幅度必须控制在所合并费用的平均负担水平之下,可实行地方差别比例税率,比例以不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为限,以确保税费总体负担有所下降,比例一经确定,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四是继续保留不能改为农业税征收的村级三项提留费,采用规范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由乡镇财政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乡管村用。其征收标准范围严格核定,以避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为避免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重复征收的现象,应进一步明确划分两税的具体征收范围,从而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调节作用。五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继续实行严格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为积极、稳妥、顺利的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还必须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一是科学的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责,建立健全县乡财政体制。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重新界定乡镇政府职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二是科学的界定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职能的界限。乡镇政府财政分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职能的界限。乡镇政府财政分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分配主体不同,本质有别,必须严格加以区分,从根本上杜绝政府部门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任意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行为,新增农业税收入由乡镇财政留用,其它支出只能由财政部门提供。三是加快地方税制建设步伐,把费改税与完善和改革农村税收结合起来。要彻底改变按人头征收的办法,全面转向依据财产、收入征收的办法,已保证农村公共分配的公平性,充分发挥农村公共分配地调节作用,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四是费改税要注意实行分税制的需要,在费改税的同时积极推进县与乡镇的分税制。建立乡镇金库,已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保障费改税效果的实现。同时在科学的划分各级政府职能范围的基础上,划清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权利与责任,以杜绝上级政府部门脱离乡的实际,要求乡镇府搞一些超过财力所限的“达标升级”等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五是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乡村两级财务。要根据乡镇自身实际,对以前的乡村财务进行整顿,然后建制见帐,是乡村收费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六是建立健全税费稽查监督制度与征收公告制度,使改革后的税费制度在强约束、高透明的环境下正常运转。 : 1、张佑才,《财税改革纵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2、俞传尧,《农村税收》,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3、王陆进,《发展税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4、高培勇,《费改税——经济学界如是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5、何振一,“费改税研究要着重探索治本之策”,《税务研究》,1998年第12期。 6、白凤文,“关注农村税费改革”,《中国财经报》,200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