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WTO的中国财税会计对策(2)
2016-10-25 01:28
导读:(2)转变财政对各产业的支持方式,在WTO有关原则和协议允许范围内,通过制度创新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一是适应WTO规则要求,将目前以区域性为主的
(2)转变财政对各产业的支持方式,在WTO有关原则和协议允许范围内,通过制度创新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一是适应WTO规则要求,将目前以区域性为主的财税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导向为主,实行保护重点产业的税收政策;对农业、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它具有重大国家利益而需要扶持的行业,实行重点支持。二是根据WTO允许政府在治理环境、技术进步方面对企业进行补贴的规定,对受冲击大且确需国家政策保护的国有企业,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三是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设备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四是大力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剥离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落实并完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改组、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激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和新产品试制费提取比例。同时尽快将企业所办的学校、和其它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需费用逐步过渡到由政府全部承担。
(3)利用WTO的“绿箱”(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和“黄箱”(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政策支持农业发展。一是适当提高以国产农产品为原料的国内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增值税抵扣率;二是加大对农业科研和农业科研成果推广方面的投入;三是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种子工程”、优质饲料、区域性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退耕还林还草等项目的财政投入;四是增加对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加大对农产品检测检疫和不发达地区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对农业灾害、农民转业和农产品市场风险的补助支出。
4、完善税收制度,为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1)统一内、外税制,对所有企业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一是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实行统一的所得税法。并根据近年来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二是采取切实步骤,逐步消除内外资企业及个人在适用其它税种、税率等方面的差异。三是逐步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的进口税收政策。今后,应使内外资企业进口设备不予免税进口的目录逐渐靠拢,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大体统一这两个目录。随着我国进口关税的逐步降低和国产设备质量的不断提高,在时机成熟时;取消对进口设备大面积免税的政策。
(2)改变现行对合伙制企业既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做法,按照国际惯例,改为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国内民营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3)采取适当的关税策略。一是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利用WTO规则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结合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实现关税税率由上游产品向下游产品的合理“关税税率升级”机制。二是制定“紧急关税条款”。利用WTO的保障条款,借鉴有关国家的做法,研究制定“紧急关税条款”,为在必要时通过大幅度提高关税的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提供依据。
(4)完善有关非关税保护措施。一是对以进口为主、并对国内产品有很强替代性的个别最终消费品,通过适当调整消费税政策,在关税壁垒降低的情况下,发挥一定的补充替代保护作用。二是尽快出台关税配额的管理办法,在WTO规则范围内,灵活运用各种配额分配方式。三是建立有效的反倾销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利用反倾销、反补贴等保障措施,阻止国外企业对我国市场的低价倾销,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
(5)加强征管,打击偷漏骗税现象。一是统一出口退(免)税办法、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合理调整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并对大部分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继续实行零税率或较低的出口关税税率。二是加大税收征管的硬件投入,加快完成“金税”工程,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减少偷漏骗税现象。三是积极研究有关“商务”的税收措施,为入世后电子商务的迅速扩大做好税收征管上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