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处理(2)
       2016-10-31 01:00
      
	  导读: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
	  
          
        
        
          
        
         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不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期末结转的涉税核算  1.如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例5.期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未交增值税20000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00.  2.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