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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外投资涉税政策的优(2)

2016-11-09 01:11
导读:笔者认为,在对外投资涉税政策的设计上,应遵循“鼓励与规范并重”的基本原则。其中,“鼓励”是政策设计的出发点;“规范”是政策落实的重要保障

  
  笔者认为,在对外投资涉税政策的设计上,应遵循“鼓励与规范并重”的基本原则。其中,“鼓励”是政策设计的出发点;“规范”是政策落实的重要保障。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具体政策建议:
  
  (一)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际,规范现有对外投资涉税政策
  
  现行与对外投资相关的文件在对外投资上给予一定优惠.但有些条款或已陈旧或不具可操作性,形同虚设。因此,应借新税法实行之际,保留、清理、细化与对外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形成一个相对系统完整的体系。具体政策包括:
  
  一是保留与新税法不相冲突的优惠政策。具体为:落实现有境外亏损弥补、境外税款抵扣以及境外税收减免等政策;对于境外投资企业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货物,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简化申请手续.只要企业能提供相关合理的证明文件.应及时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二是清理不具操作性的政策规定。目前税法规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境外收入减去按我国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等。虽然2006年我国会计制度做了较大修订,但从国际实践来看,各国会计制度仍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许多国家已经取消了对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之规定,只要企业能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或证明文件,就可据此纳税。鉴于目前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征管的现状.建议取消该规定。
  
  (二)建立一个目标明确、多层次的税收优惠体系
  
  一是明确对外投资税收优惠的范围。以国家经济利益为根本,结合2003年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26号),我国将重点支持四个方面的对外投资:一是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二是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三是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四是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这四个方面的投资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瓶颈产业,根据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应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以及金融贷款等方面优先照顾。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是建立对外投资准备金制度,消除企业对外投资的顾虑。在借鉴日本、德国等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是否属于国家鼓励项目,结合行业自身特点,按照投资风险高低和投资沉没成本大小.实行行业间有差别的投资准备金制度。对外投资准备金制度的建立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准备金的提取基数:二是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三是准备金的费用列支来源;四是准备金的管理。具体建议:以对外投资额为提取基数,自然资源开发行业按1000,,0.自然资源经营行业按40%,一般行业投资按15%,分5年从企业国内经营费用内平均列支,单独设置明晰科目,专款专用。如果5年后没有发生投资损失,准备金分5年均匀摊入每年的应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完善税收饶让制度,避免重复征税。目前我国签订的89个税收协定中,只有19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税收饶让,有22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税收饶让,但除少数国家外,我国对境外投资在境外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给予税收饶让,这大大挫伤了对外投资的积极性,导致企业主观上不愿将利润汇回国内。税收饶让的实现途径包括单边给予和双边磋商。我国应加快同对外投资较为集中的亚洲、非洲相关国家的谈判进程。与此同时,对于在目前还没有税收饶让规定的国家的投资,只要企业能提供在投资国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文件,我国可以给予单方面承认。
  
  (三)加强境外税源管理,加大反避税力度
  
  一是落实200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制定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征管操作规程,规范和加强户籍管理、境外所得申报和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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