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外投资涉税政策的优(3)
2016-11-09 01:11
导读:二是简化境外应纳税所得调整。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澳大利亚、法国等都承认本国境外企业按所在投资国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不再根据本国税法进行
二是简化境外应纳税所得调整。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澳大利亚、法国等都承认本国境外企业按所在投资国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不再根据本国税法进行调整。鉴于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仍相对较低,建议也采用该方法,但对于境外所得申报明细表中的重点和特殊项目进行稽查,对有问题的做出相应调整。
三是加大反避税力度。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在存在以下情况时,税务机关有权对一定比例的利润加以调整:对从完全控制下的外国公司分回的利润;在投资国缴纳的税收低于其在母国应缴税收50%以下的;国外企业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外国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进行的,即商业企业股利分配占实现利润的50%以下,其他类型企业在90%以下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