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得税新准则的探析(2)
2016-11-13 01:09
导读: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三)在遵循谨慎性原则下,《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对按税法规定能够结转后期的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很可能(可能性大于50%)获得用于抵扣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旧制度未将应税亏损所产生的所得税利益计入递延税款借方,所以对按税法规定能够结转后期的可抵扣的亏损不必进行账务处理。而《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为所得税资产。但是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必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所得税准则》的列报(所得税信息的披露)更加详细。
《所得税准则》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得税费用的组成;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关系;未确认的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等。尽管详细的信息披露会增加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但这将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决策信息。
三、《所得税准则》实施面临的挑战
综上,可见《所得税准则》的会计处理与原来完全不一样。应该说《所得税准则》采用暂时性差异概念、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方法是非常合理的,相比之下也更完整、更规范、更符合会计理论和原则。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在新准则框架下,企业所得税的准确核算首先在于正确确认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再是确定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第三步才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最后确认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但就的情况来看,因要求较高,企业具体运用有较高的难度。
挑战之一,目前我国税收制度还没有专门的文件来规范如何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相关规定散列于各种税收法规文件当中,正确把握的难度大。挑战之二,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要求对税收制度相当熟悉,并且与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是不同的,需单独计算。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既要精通会计准则,又要精通税法。因此,有关部门制定确认计税基础的专门规章,企业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
培训,是当前严峻而紧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