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地方政府支出偏好探析
2016-11-11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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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的“发展是硬道理”、“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引导一直受用,各地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需要 发挥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权威。在中国财政分权和自上而下的晋升激励机制下,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 定上表现积极。但是,那些需要大量财政投入且绩效难以显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仍然需要通过中央的专项转移支付 手段,引导地方政府进行财政配套,才能得到有力推进。
[关键词] 支出偏好;经济发展;民生服务;绩效;转移支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因循“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方针,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经济实力壮大。进入21世纪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民生。2004年我国明确提出“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标志着中国开始从“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无疑需要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财政支出行为上做出回应。
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使地方政府成为自主的利益实体。这一方面保证了地方政府自主实现发展目标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预算自主权的存在,以及官员“经济人”特性的驱使,令一些财政行为存在地方局部利益的狭隘性,而难以完全反映中央政策要求。本文意在探讨近年我国地方政府的支出偏好是何?在中央日益倾向于保障民生之时,地方政府的表现如何、原因为何?中央政府如何应对地方政府的支出偏好?
一、中国地方政府的职责和偏好
财政分权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国家普遍运用。我国有69%的公共开支发生在地方政府,其中又有55%以上的公共支出发生在县级政府。县级政府需要承担经济建设、教育、医疗、治安等多项公共服务。经典的财政分权理论指出:地方比中央更加贴近居民、更了解他们的需求、地区间居民的偏好亦不同,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因此,在财政职能的划分上各种财政职能应该尽量由地方政府执行,除非中央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在执行此职能时表现得更有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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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分税制将财权和事权在政府间进行划分。在财权上,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税种以保证自有收入,并根据其偏好在事权范围内分配财力。事权划分上,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地方预算主要负责地方党政机关的运营费用,地方经济发展和需求,武装警察和民兵的部分运营经费,地方融资的资本投资,地方企业技术革新和开发新型产品试制费、农有支持费、城市维护和建设费,地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价格补贴及其他支出有关开支。”[1]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是独立自主的财政实体,有自己的政策偏好和资源配置方式。一方面,政府官员自身很可能在资源配置上产生逐利行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可能会仅仅从局部利益出发,而忽视全国性的公共利益。
中央政府为了改变地方政府财政行为的偏差和狭隘,最有效的方法有两个:一是针对官员个人的“晋升”激励机制,即通过强化相关的绩效考核标准,引导地方官员按照中央的要求行政。中国政府在行政和人事方面具有集权的特征,使得地方政府官员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控制和影响最终考核的绩效[2]。二是针对地方政府本身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即上级政府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向下级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是一种指定使用方向的资金补助形式。它是中央政府弥补下级政府支出偏好行为后果的主要财政手段。
二、理论假设
一般而言,地方政府支出可分为三类:一是政府的“有效运转”,二是政府产出的“经济发展”,三是政府产出的“民生服务”,即公共产品和服务产出。我国的《预算法》也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县级政府的支出自主权。县级政府拥有自己的利益偏好和独立的财政行为。那么地方政府依据什么来确定其偏好和财政支出分配呢?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这是由官僚的效用最大化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