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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税制评价及税源变动预测(2)

2016-11-13 01:09
导读:(二)以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 证券交易税是按证券成交金额征收的一种行为税,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时曾准备开征,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而搁置。证
  (二)以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  证券交易税是按证券成交金额征收的一种行为税,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时曾准备开征,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而搁置。证券交易税在计税依据上虽然与印花税一样,都是证券成交金额,但其具体的征税对象却有所不同。由于目前我国证券二级市场上实行T 1的交易制度,交易相对许多发达国家显得较为频繁。不少大机构采取散播不实消息,拉升或打压股价、短线炒作的方式,使一些中小投资者盲目跟风,投机气氛甚浓,人为造成二级市场的大幅波动,这与创建健康的市场机制是极为不协调的。而开征证券交易税正可以通过税收调控来抑制这种过分投机行为,具体的操作设想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为鼓励长线投资,抑制频繁买卖的短线投机行为,证券交易税应采取对证券出让方课征,受让方免税的方式。  2.目前印花税的课税范围仅限于二级市场,而对一级市场及场外交易(包括转赠、继承等)环节未实行课税,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因此,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后,其课税范围应扩大到发行环节和场外环节。  3.目前的印花税仅对股票交易开征,从公平税负的原则出发,证券交易税征税范围应扩大到公司债券、投资基金及国债回购的交易。  4.在税率制定方面,印花税并非我国税收的主要构成部分,它只是很多国家在证券市场成长期普遍采取的税种。即使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后,也将是一种过渡形式的税种,其最终也应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张,不断成熟而废止。因此,税率设置宜从低,按我国目前印花税的税负及减税的趋势,税率应高置在3%左右,A、B股实行统一税率。  综上所述,证券交易税虽然扩大了征税的范围,但相对印花税而言,却降低了税率,将会刺激成交量大幅增加,同时也是更为公平、更符合我国证券市场运作的税种。现阶段,我国对证券交易行为课征的税收还不适宜完全取消,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可以不设证券交易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是因为他们对证券市场的税收调控是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为主。  (三)改变对资本收益的征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股息、红利作为个人应税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扣缴。这是我国目前对证券市场资本收益的课税规定。  这里的资本收益是指投资者从被投资公司取得的股息或红利。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仅对个人投资股票获得的股息及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公司债券及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税。除国库券利息免税外,对资本收益普遍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与必然趋势。  另外,上市公司派发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税法规定上市公司须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对同一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英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英国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以享受税收抵免的优惠,抵免额相当于该公司就这部分利润所支付的预付公司税;美国税法规定,从其他美国公司分得的股息,可扣除70%计税。对税后利润实行再征税,与税法的设计初衷是相抵触的,我国也应尽快制定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的免税额,最终应实行对资本收益免税,转而对资本所得征税。  (四)适当时候对个人资本所得征税。  这里的资本所得,是指因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而取得的所得,即证券投资所得,相当于外国税法中的资本利得。对证券投资所得征税,在税制设置上来说是最为公平、合理的,它消除了对资本收益征税中存在的重复征税,又避免了税收流失。外国证券市场的资本利得税通常划分为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对短期资本利得实行全额征税或制定较高的税率,而对长期利得则实行减成征收或制定较低的税率,这完全是从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从而稳定证券市场的角度来考虑的。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家都开征了资本利得税,如美国、日本、巴西和泰国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取得的净收益应并入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净亏损则作为投资损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利润及其他业务利润弥补。我国仅对企业的证券投资所得征收所得税,而对个人从事证券买卖取得的投资所得却末开征个人所得税,这是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尚未成熟,还不适宜开征面很大的个人所得税这个角度来考虑的。从税种比例来看,我国的税收构成中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只占总体税收的7—8%,这与很多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例有着巨大的差别,北欧一些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甚至占了总体税收的90%以上。相比之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很广阔的征税空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扩张,对个人投资所得税应尽快立法,并在适当的时候开征。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按持有有价证券的时间长短,作为区分长、短期证券投资所得的界限,并制定不同档次的税率,按累进税率征税;对卖出不同时期买入的同一品种的证券,在所得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在纳税期限上,可实行由证券公司按季扣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对于年终未卖出的证券,其买入成本可结转到下一年度核算。当然,对个人投资所得征税期内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这正好会促使人们更理性地去投资,减少短期炒作行为,赚取更大的利润。  另外,现阶段不少企业的经营活动主次不分,摒弃主营业务,用巨额自有资金从事证券买卖的高风险活动。一些企业出现严重投资亏损,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有鉴于此,对企业买卖证券的亏损应实行有限弥补,即规定只能用当年的证券投资收益来弥补,当年未能弥补完的可在下一年度进行弥补,并规定弥补年限(例如5年),超过弥补年限的一律不予继续弥补。这样,就可以通过税收调控手段来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  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税制的改革应针对过度投机行为实行较重税负,而对长线投资行为实行轻税负,一方面应符合现行市场的运作模式,另一方面更应从引导市场逐渐走向规范化的方向去考虑,因此,证券税制还需经过若干次的变革,包括征税范围、征税环节及税率的变动,从而使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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