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出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的探讨(2)
2016-11-25 01:02
导读:二、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海关和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的政策不一致。 由上可知,海关对“间接出口”是按照出口办理报
二、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海关和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的政策不一致。 由上可知,海关对“间接出口”是按照出口办理报关手续的,只是不作为海关的出口统计,而且下一家企业取得料件时,海关仍当作是进口料件予以保税监管。而现行“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是除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间接出口”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外,其余企业则视同内销,要征税。
(二)税收上对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政策存在明显的税负不公。 在海关管理上,进料加工“间接出口”不以加工企业性质区分,适用同样的监管办法。而税收上要按新、老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特别是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由于海关对进口料件保税,下一家加工企业照章征税时,基本上没有进项税金抵扣,税负太高,企业难以承受。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由出口免税改成出口退税办法后将面临新的政策不一致问题。 从1999年11月1日起,国家允许老外商投资企业选择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或者实行出口退税办法。江苏省申请2000年继续实行免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有689户,占老企业总数的36%。经调查,大多数是因为原来从事“间接出口”业务较多。但到2000年底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后,“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将面临新的不一致的问题。
(四)税收上容易产生偷、骗税行为。 一种情况是,由于对其他企业之间的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要照章征税,当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时,为了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同时结转出口货物免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税负,就与国内需要其产品的企业达成协议,通过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将货物转出,核销进料加工手册,作为外销处理。还有一种情况是,进口农产品(如棉花、猪皮等)的企业容易造成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转入方企业多退税现象。从转出方企业来讲,其进口农产品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为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就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向海关申请结转手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转入方企业;同时,为减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销项税增加的税负,有的转出企业会对进口农产品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提进项税金,骗取进项税款抵扣。从转入方企业来讲,如果属于外贸企业,一方面可以继续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核销手册,另一方面可以凭转出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凭证全额退税,形成了多退税款;如果属于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一方面能取得进项凭证抵扣,另一方面由于进料加工可以按照海关组成计税价格虚拟进项,实际上是重复抵扣进项税,侵蚀了国家税收。
三、对“间接出口”实行不同税收政策的利弊 为了鼓励进料加工贸易的顺利,笔者认为,应当对“间接出口”实行不同税收管理办法的利弊深入分析,以达到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的目的。下面按照3种具体办法探讨对进料加工“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
(一)视同内销,道道征税,深加工货物报关离境时按现行一般贸易的规定办理退税。 这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内销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其中又有以下二种意见: 1、认为第一道环节货物销售给下家企业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征税;第二道环节货物销售时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前道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最后一道环节货物报关离境出口时,作为外销处理并按照“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办理退(免)税。 从税收原理上讲,这种办法是行得通的。但也存在缺点:(1)第一道环节进口料件保税,没有进项,税负太高。(2)道道征税,失去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海关保税的意义。(3)最后一道如果适用“先征后退”办法,全额由中央库退税,金额很大,中央财政负担相对加重。 2、认为第一道环节货物销售给下家企业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实行虚拟抵扣办法征税;第二道环节往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最后一道环节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税。办理时,如果出口企业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规定划分清楚使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则可以按最后第二道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乘以退税率抵扣退税,视同进口料件扣除。 这种办法并不可行,其问题在于最后一道环节,办理货物报关离境的出口企业实际负担了第一家企业模拟抵扣的税款。 此外,上述两种意见还存在一个问题:从出口企业的角度讲,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般都是按照海关的规定按出口销售处理的,开具给下一家加工企业的发票是外销发票,收取外汇并办理收汇核销;而现在税收上要求视同内销,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得有点“不伦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