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出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的探讨(3)
2016-11-25 01:02
导读:(二)视同出口,道道免税,深加工货物报关离境时按现行的加工贸易规定办理退税。 承接进料加工的第一家出口企业,应先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二)视同出口,道道免税,深加工货物报关离境时按现行的加工贸易规定办理退税。 承接进料加工的第一家出口企业,应先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等到其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待加工货物结转第二家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之前,再凭出口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外管部门对间接出口不论收取外汇还是人民币都出具收汇核销单)到其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开具《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办理免税手续。最后一道环节的出口企业实行退税办法,具体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现行加工贸易办法办理退税。 这种办法,政策上比较顺,而且手续简便,可操作性强。其问题在于,海关是否能严格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的监管,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间接出口”免税的货物走私或者偷骗税。
(三)视同出口,道道结转,道道按照现行加工贸易的规定“先征后退”。 在每道环节,出口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均作为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销售处理,并开具外销发票办理结算。在税收管理上按照“先征后退”办法,从第一道环节开始,就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办理,征税时对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予以虚拟抵扣,退税时按退税率扣除。 这种办法使得“间接出口”的海关管理与税收管理趋于一致,每道环节的税负也比较合理,从出口企业的角度看是比较可行的。但也有缺点,(1)目前海关仅传送最后出口离境的报关单信息,而国内结转环节的报关单上海关不加盖“验讫章”,不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而且没有相应的电子底单记录,无法进行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二次核对”,这样前道电子信息无法核对,难以准确把握其贸易的真实性。(2)道道“先征后退”,手续繁琐,办理征、退税的税务机关工作量都会相应地增加。
四、几点政策建议 综合上述3种管理办法的利弊,笔者建议: (1)从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公平企业税负的原则出发,建议采用第二种办法,即视同出口,道道免税,最后退税。但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间接出口”免税政策偷骗税,税务机关和海关必须紧密协作,加强信息交换。海关应完善和强化对“间接出口”货物手册结转的监管和核销,加大打击利用深加工结转“飞料”走私等违规操作的力度:税务机关应健全“间接出口”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和制度,加大专项检查和打击偷骗税的力度。 (2)考虑到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执行到2000年底为止,从2001年开始全部实行出口退(免)税的政策,如果对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也同时取消,为了使从事“间接出口”业务的企业税负更合理,建议采用第三种办法,即“视同出口,道道先征后退”。但为了进一步严格审核把关,海关对“间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办法要调整,出口电子信息也应传递给税务机关,以供其与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数据信息对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