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思考(2)
2016-11-30 01:02
导读: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种种弊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种种弊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应该借鉴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的实际情况,探索一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道路。 从世界税制发展史上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经历了一个由分类所得税制到综合所得税制的过程。英国是最早实行所得税的国家,素有“所得税祖国”之称。1779年英国开征所得税时,采用的就是按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分别课征的制度。直到1909年,英国才开始将各类所得汇总,综合征收,从而由分类所得税逐步转向综合所得税。德国于1808年开征所得税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1891年德国颁布新的所得税法,按综合所得实行累进计税。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也是分类所得税制,1959年税制改革时又改为综合所得税制。此外,美国、日本等国的个人所得税也大抵经历了上述过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什么?是不是也要走西方发达国家所走过的路呢?对此,人们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我国应坚持和完善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强化源泉课税,堵住税收流失的漏子;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彻底抛弃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显然,上述两种观点都不能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由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向具有较强综合性特征的混合所得税模式转化。因为,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低,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这就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都必须依赖于源泉课税的办法,也就是说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模式;从另一个方面看,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正在发生剧烈的变化,贫富分化已成为了我国的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节社会分配,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显然这正是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所在。实行混合所得税模式可以结合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势,扬长避短,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理想选择。 混合所得税的实施,在国外也有可以借鉴的经验。世界上最早也是最典型的混合所得税,就是1917年法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这种税制首先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分类课征,然后再就其总的所得课征附加税。当时税制的重点是在分类税上,而对总所得的课征则是一种补充。在分类税方面,它将全部所得分成七类,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不同的税率。而在附加税方面,它主要是根据个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征收,实行累进税制。法国的这种混合所得税制一直沿用到1947年,后来被单一的综合所得税制取代。目前,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国家还有葡萄牙、韩国等。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可以在目前分类所得税的基础上增加综合所得税的一些课征办法。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在目前的所得分类基础上,先按源泉预扣的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 2)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家庭(夫妻)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对纳税人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3 )如果纳税人的应税净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数量界限,再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即附加税,以调节税负,实现量能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当然,为了实行这种混合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还有许多具体的事要做,如附加税的累进税率设计、实行综合征收后的税收征管问题以及费用扣除问题等,这些都有待大家去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