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税制模式创新的探讨(3)
2016-12-06 01:02
导读:四、关于地方税制模式创新对税种结构的优化 在构建地方税制模式过程中,随着地方税权的界定和主体税种的选择,还要围绕主体税种,配置合理的辅助
四、关于地方税制模式创新对税种结构的优化 在构建地方税制模式过程中,随着地方税权的界定和主体税种的选择,还要围绕主体税种,配置合理的辅助税种,实现税种结构的总体优化。这是实现地方税制模式创新的必然要求。为此需要完善现有税种,并适时开征一些新税种,停征已过时的税种。 (一)完善现有税种 1、企业所得税。首先要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同源课征的做法,可把其作为共享税种,按收入分成的方式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也就是象增值税那样划分收入比例并分缴中央库与地方库。其次要统一各类企业所得税。我国已经正式加入WT0,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税率,以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竞争。 2,个人所得税。首先,扩大税基。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可将一些新的个人收入纳入课税范围,如福利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其次,规范费用扣除标准。费用的扣除应综合考虑个人赡养人口状况,以及近年来出现的支出、医疗和社会保险支出、房屋购置支出等,并建立扣除标准随物价上涨而变动的调整机制其三,分步骤建立个人综合所得税制。可先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易控管项目如工薪所得、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所得可由个人申报,综合扣除费用,按超累进税率综合征收;对偶然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继续实行分类代扣代缴,待条件成熟时现逐步过渡到综合个人所得税。其四、调整税率,公平税负。将目前两个个人所得税率表合二为一,各项综合所得税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课征,但级距要减少,以6级为宜,最高税率不要超过40%.对分类所得部分,可继续采用目前的比例税率。 3,财产税。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 税、土地使用税合并成房地产税,同时取消目前土 管理方面的收费。计税依据由房地产原值改为评估价格,评估价格应由当地独立的房地产评估中心根据原值折旧、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每5年确定一次。税率可由各省、市、自治区以中央政府确定的2%的基准税率为准,上下浮动一个百分点。 4,其它税种。其一,合并现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牌照税,建立新的内外资统一适用的车船使用税。其二,资源税可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变为地方税,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资源状况对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把土地、森林、草原等一并纳入征税范围。其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要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征收额改为销售额和营业额,使其成为独立税种。其四、完善农业税。将目前的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合并为农牧业税,以农牧业综合所得为计征依据。同时取消各项收费。 (二)开征新税种 1、开征社会保险税。为了稳定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建立具有权威性的覆盖城镇行政、事业和各类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纳税人可分为法人纳税人和纳税人。法人纳税人应包括各类企业,自然纳税人应包括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自由职业者。按照统盘考虑、分步扩展原则,先开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三个税目。计税依据对法人为职工工资总额,对自然人为式薪收入,其中对自由职业者为其收益总额。 2、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为扩大地方的税收规模,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并树立自食其力的良好社会风气,鼓励人们捐赠公益事业,应尽快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为了便于征管,可以选择总遗产税制。征税对象应是最富有的少数人的巨额遗产,征税面宜窄不宜宽,起征点至少应定在60万元,税率实行0至50%超额累进。 3、开征环境保护税。为确保“谁污染,谁交费”落到实外,稳定地筹集环保资金,并增强环保的强制性,应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暂设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两个税目,以废气、废水排放量为计税依据。 (三)停征已过时税种 在完善现有税种,开征新税种的同时,还要停征一些地方税种。具体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筵席税等。这些税种之所以过时是因为有的已失去了调节意义,如屠宰税;有的收入规模很小,征收成本又很高,已形虚设,如筵席说,全国每年收入尚不足4000万元。 这样,经过上述改革优化,在新的地方税制模式中,税种结构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资源税、农牧业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特别消费行为税等13个税种。另外,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