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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环境下对外贸易中我国税收政策的应对(2)

2016-12-21 01:00
导读:我国税收政策的应对措施 税制结构的调整 加入WTO后,税制应当也必须考虑全球一体化的。这样会使中国的对外贸易所处税收环境有同一性。,在我国尚存
  我国税收政策的应对措施  税制结构的调整 加入WTO后,税制应当也必须考虑全球一体化的。这样会使中国的对外贸易所处税收环境有同一性。,在我国尚存在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的比重太小,间接税特别是流转税比重太大的问题。在直接税中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之和不到税收总量的20%,而间接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四项税收之和则占税收总量的70%以上。且出口退税还要冲减很大一块财政收入。流转税的比重过大会到国家调控的力度,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成熟的国家一般主要通过直接税来调控经济。因此,我国应当对税制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有些专家指出,如果我们不对税制进行结构调整,就很难实现中国税制的国际化。当然,这一进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  “二元式”的关税调整 目前,世界各国关税都呈下降趋势。中国加入WTO后,为了使我国与世贸其他成员国之间进行正常的、符合国际贸易准则和惯例的贸易往来,我国必须逐步降低关税。较好的办法是采用“二元式”的关税调整。因为,目前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税率在3.8%左右,中国家为11%左右,尽管我国关税税率一降再降,但是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仍有差距,必须逐步降低关税;  另一方面,我们在降低关税水平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的同时,仍要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民族产业的作用,就是既要努力使关税总体水平逐步降低,又要利用WTO规则中的保护条款,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以体现对不同产业的不同保护,从而做到在WTO规则内,抑制特定贸易进口,促进国内产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  检讨国民待遇中的税收政策 为了使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享受应有的待遇,我们必须在WTO框架内审视国民待遇中的有关税收问题,做到内、外企业待遇日趋统一。以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同时维护外国投资应享有的待遇。在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别上,企业所得税最受人们关注。如果说过去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普遍优惠、从低征税是必要的,它对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起到积极作用。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这种差别则需要改革和调整。调整的应主要体现在如何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何统一内外企业的所得税法定税率及如何统一税基和税收优惠等方面。  改革出口退税 为了适应加入WTO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将在2002年出口退税中进一步扩大范围。即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办法的核心在于将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和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在税收征管上较好地相结合,并以“抵”税为支点,缩短了出口货物的退税过程和以前“先征后退”方式带来的时间差。一方面使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得以免征,从而减少了企业这部分资金占用:另一方面又由于“免、抵、退”税对出口货物不征增值税,出口企业也就不必负担随这部分增值税而征收的城建税和附加费等,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中得到抵扣,使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兑现期得以提前,有利于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  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是我国适应WTO规则的重要表现,这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出口退税工作中普遍采取的办法。在目前实行增值税的51个主要国家中,有31个国家采取了这种办法。因此,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后,能使我国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管理更易被国外客商和国际所接受,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此外,我们还应当看到,从推动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免、抵、退”税具有其他退税办法无法替代的作用。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大经贸、集团化、实业化,在逐步放开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基础上,积极推动外贸代理制的发展,外贸经营方式也要逐步实现从“收购制”到“代理制”的转变。“免、抵、退”办法由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了出口后先“预免预抵”的退税政策,能够大大节约出口企业的财务费用,减少资金占用,降低出口成本,较之外贸企业的“免、退”税政策显然具有更大的优势,这必然会引导一部分出口企业由“收购制”向“代理制”转变。  特别应当引起注意的是,从2001年下半年起,受美、日经济持续低迷、“9·11”事件的影响,特别是日元近期的大幅贬值的冲击,我国许多地区外贸出口出现了下降的局面,因而我们适时大范围采用“免、抵、退”税方法,无疑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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