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对国际避税问题的税务实践
2016-12-21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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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避税的核心问
一、国际避税的核心问题:转让定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反避税处公布的数字显示,跨国公司每年在我国避让税收300亿元,其采用的方法绝大多数是转让定价;另外,从上海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跨国公司的避税也主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实现。由此我们基本可以得出结论: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主要通过转让定价实现,它的核心问题是转让定价问题。国际间的转让定价,一般来说有七种形式:
(一)购销中的价格转移
在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零部件、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购销是其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价格转移的主要表现为关联公司之间供应或销售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办法,将本应属于高税率国家的公司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公司,以达到少纳所得税之目的。在这些交易中,转出利润的公司通常是高价支付材料款、低价收取销售款,而转入利润的公司做法正好相反。
(二)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
商标权、版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使用与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它们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施加影响,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特异性、专用性、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可比性价格,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三)贷款往来中的利润转移
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功能更加齐全,涉及的行业更广,不少跨国公司具备了金融业的准入资格,金融业跨国公司常常通过本系统金融机构或直接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多收、少收或不收利息,增加或减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四)劳务购销中的价格转移
劳务购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设计、维修、广告、科技服务、咨询、中介等,这些劳务的购销在跨国公司内部发生,均存在收费或免费、收费标准高低的巨大弹性,关联公司在弹性上做文章,可以影响成本和利润。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或租赁中的价格转移
固定资产购置费虽然是企业资本性的支出,但是,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通过折旧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样能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我国的
经济工作实践中,往往遇到外商用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并且估价过高的情况,他们抬高价格可以有三方面的好处:一是虚增资本,扩大分红基数;二是盘活原有的资产存量;三是扩大企业折旧费,相当于扩大成本、转移利润。在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提高或者降低租赁费,都可以调高或者调低企业相应的利润。
(六)母公司的管理费
跨国公司因其控股或管理职能经常向设在各国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从世界500强在我国的投资管理来看,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高可低,标准难以把握,政府在判断时有一定难度,这就使得管理费在转移利润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作用。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提高管理费而加大子公司的成本从而转移子公司的利润。
(七)行业控制
跨国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业等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保险费以达到调节子公司利润的目的。
二、我国税务处理的实践与特点
(一)我国税务处理的实践概况
我国转让定价税务处理实践起源于深圳特区,主要标志是《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颁布,时间是1988年。但该办法只是一个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对全国范围内出现的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无法处理。1991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第十三条专门对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作了原则性的税务处理规定。同年6月,国务院又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其中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对关联企业的税收处理作了具体规定,税法和细则均从1991年起施行。所以,1991年被普遍认为是我国开始实施转让定价税制的时间。我国税法规定对转让定价调整所使用的方法有四种:即非受控可比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和其他方法。但由于经验、价格信息相对缺乏,熟悉这方面专业的税务人员不多,所以,在实际处理时,大多数采用成本加利法或核定利润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