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对国际避税问题的税务实践(3)
2016-12-21 01:00
导读:(三)正确评价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建设工作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设起步较晚,较美国晚了60多年,较英国晚了40多年,较日本也晚了近20年。虽然如此,
(三)正确评价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建设工作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设起步较晚,较美国晚了60多年,较英国晚了40多年,较日本也晚了近20年。虽然如此,但进展还是比较快。从1991年开始,我国陆续在法律、规章、操作程序三个层面上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在《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及近年来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APA)中,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关联交易价格调整等都作了很多详细的规定,初步构成了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框架体系。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税务处理总体效果还不甚理想,还存在一些问题;另外,各地的发展也不平衡,很多问题产生于地方的实践过程中;特别是推行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等。其中很突出的问题是信息不畅和具体裁量上的难度,即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畅通而难以判断价格的合理性。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解决。
(四)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针对我国在这一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应积极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1.建立价格信息库
建议在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价格信息库,广泛收集世界各类市场行情,作即时动态跟踪,并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现有的法规和即时的信,可以提高执法的质量,在遏制价格转移方面起到有效的作用。
2.税务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已设有国际反避税部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但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机关尚无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这对该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是不利的。根据国际上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一般都自上而下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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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从我国向境外逆向转移利润,说明我国的低税和税收优惠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我国流失的税收是净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更应对这类企业作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这样既不会影响其投资积极性,又可挽回国家税收流失。
4.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
转让定价是国际性的避税行为,相应地反避税工作也应体现出国际性,故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到国际税收合作中去。这样做既可增强该项工作的效果,又可及时了解其他国家的反避税动态。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外资来源国和地区的排序,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有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工作合作和业务交流。对投资金额特别大的国家和地区应重点予以关注,对案例比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应加强国与国的交流和合作。
当然,转让定价税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
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通盘考虑、逐步推进。这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我们要善于总结过去的实践,针对现实的问题,借鉴他国的经验,面向未来的发展,推进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葛惟熹.国际税收学[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4.
[2]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