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质量的探讨(2)
2016-12-26 01:00
导读:2、定额征收管理。首先,税务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时所采取的不够规范,采取的标准尺度不尽相同,使得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大于或小于其实际
2、定额征收管理。首先,税务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时所采取的不够规范,采取的标准尺度不尽相同,使得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大于或小于其实际应纳税款,造成税负的畸轻畸重。其次,核定过程的人为性比重较大,易发生核定中的人情税,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使得个体税收征管本身所应具有和体现的公正性、科学性大打折扣。
3、税收起征点管理。为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自2003年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经营收入5000元,但调整后起征点管理缺乏比较完备的制度保证,一是一些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季节性比较强,日常管理中虽不足起征点,但年度中间可能出现连续几个月高出起征点的情况,这样就可能出现定税管理的盲区。二是纳税人是否达到起征点一般由税务机关核定,但受现有定税评税手段较为落后的影响,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起着较大作用,易出现人情税、关系税,从而造成税负不公。而且对一定数量的纳税人免予征税,会使其他纳税人,特别是刚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往往因心理不平衡和不理解而不情愿纳税,给今后的税收管理带来困难。三是调高起征点的本意是在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经营者负担,让其轻装发展,但相当多的经营者并未真正理解国家的政策意图,而是通过各种手段去隐瞒收入、钻政策的空子,如将大规模经营网点的大额营业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若干个小规模小额收入,从而享受不达起征点的税收优惠,侵蚀国家税收。
(三)再就业优惠政策:提供避税空间为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我市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3年的免税待遇。出台这一政策的目的是在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初期给予税收优惠,为其创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但该政策在执行中由于与其他政策的配套衔接不够,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1.原有的个体工商户为享受免税待遇,将负责人变更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者企业注销后重新以下岗失业人员名义注册为个体户,这其中不乏有一些经济规模大、效益好的纳税人,而税款也就全部流失。
2.只管理不征税管户大量出现,容易使税务干部产生麻痹思想而
放松管理。另外,只用票不纳税的问题给发票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免税户仍需照常供给发票,若放松管理力度,极易造成发票使用、管理上的漏洞,如将发票提供给其他纳税人使用,进而形成偷税。
二、加强个体经营税收管理的建议
要把个体税收征管放到依法治税的大局上来看,而不能仅仅为完成税收任务而抓税收管理。一方面要积极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新情况、新,制定新措施,努力增强改革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另一方面在人力、物力配备上要重视个体税收征管,把有较强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的同志充实到个体税收征管岗位上。
(一)改进税法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要持之以恒地开展宣传月、宣传周等专项宣传活动,办好税法公告、公示,重视一对一、面对面的直接交流,紧紧抓住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进行深化宣传,使个体工商户明白纳税义务和不尽义务应负的责任,消费者清楚消费后有索要发票的权利等。还要通过
培训及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等措施,不断优化服务。
(二)加强税源登记工作。
要组织力量对个体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地毯式的检查,该办证的一户不漏。应建立并完善《税务登记证》亮证经营制度,以便于对经营者进行检查监督,提高管理效率。一是税务机关应尽可能多地收集纳税人的资料,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状况,应特别注重加强同个体经营业主的沟通、联系。由于个体的灵活性,这一点在加强征管方面显得尤其重要。二是积极借助力量,营造依法治税的外部环境。税务机关要构建覆盖面广的协税护税,取得工商、公安、个体劳动者协会、街道社区等各管理部门的支持协助。同时,针对个体税收直接涉及个体利益、矛盾突出、难度较大的问题,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司法保障体系。三是建立对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监督机制。推行纳税人歇业、停业、注销公告制度,对经批准歇业、停业、注销的纳税人,按月在纳税服务大厅公告,接受群众监督,以减少假歇业、假停业、假注销。还应完善歇业、停业、注销抽查监督制度,可每月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各歇业、停业户和注销户进行实地抽查。对发现问题者,即时补缴税款并加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