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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

2016-12-30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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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种重大成果的问世都会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从电灯、电话到现在的商务,这些发明无一不导致新生活方式的出现。国际互连网的迅速普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球化电子商务构架,在改变传统贸易框架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税制及其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新的课题。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首先,电子商务的直接提供了新的税收来源。面对电子商务如此巨大的市场,可供纳税的收入将会大幅增加,从而增加政府的税收来源。其次,电子商务间接地提供了税收把柄。电子商务的出现将从根本上改变原来产品从生产经流通到消费的物流过程,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使征税点相对集中,税收把柄更加完善。但同时对电子商务的课税也面临着挑战,这就是如何将现行的税收原则适当地用于电子商务,且能保证同时得到不同利益征税主体的满意,这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现行税法基本上是针对有形产品制定的,并以属地原则为基础进行管辖,通过常设机构、居住地等概念,把纳税义务同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而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伴随通过网络贸易避税现象的逐渐增多,税法本身应具有的公平、效率等原则正一步一步受到威胁。其主要分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是指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传统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收入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争议,如通过因特网的跨国医疗诊断服务;另一方面导致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如网络公司注册地与控制地分化。这些影响都在原有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课税对象的确认问题。现行的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税种和税率均有不同规定。但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这一观念,将交易对象均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Internet上传递,税务部门将难以确认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等,所以无法确认课税对象及相关适用税率。
  3.传统习惯性的数据原件的认证问题。上最有效的证据是记录业务发生的原件,在手工税务处理环境下,企业的业务发生后均记录于纸张上,按数据处理的不同过程分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而企业会计则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票证和申报表来申报纳税的。但是,在机网络信息系统中的电子商务(无纸贸易)使原来纸质的会计原始凭证的数据直接记录在磁盘或光盘上,由于对电子数据非法修改可做到不留痕迹,这样就很难辨别哪个是业务记录的“原件”,从而导致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确认越来越难,使各种各样的逃避税更加容易与普遍。
  4.适应电子商务的税种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增长迅猛的预期下,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是应遵循现行税制,还是单独设立新的税种或附加税,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这在各国已引起广泛的争议。
  5.税款的征收方式问题。即使在明确纳税人及纳税对象的情况下,由于电子商务越来越倾向于电子货币的使用,特别是1997年之后推出的商业服务软件允许电子现金过户和电子数据交换,无纸化的交易使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因为现行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建立在发票、账簿等这些纸制凭据的基础之上的,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来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集有关资料难上加难。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6.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问题。—般来说,税务行政机关开展税收征管稽查的前提是要准确掌握有关纳税人应纳税之事实和证据,以此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与否的依据。据此,各国税收立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若干年内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查,从立法上确立以帐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基础的通行制度。而在互连网环境下,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都是一系列无纸化的虚拟网上交易,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形式存在,这就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着直接的管理难题。且不说,众多潜在应纳税人还可以使用加密方式来掩盖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信息。据此,如何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中的税务稽查监管以防止税收收入流失无疑是值得作出立法应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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