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再投资退税的几个失败案例
2017-01-08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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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整体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带动下,许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用于追加在我国的投资,努力扩大生产销售规模。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另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应该说,再投资退税的规定对投资者而言相当优惠,但是许多企业在进行再投资的时候,由于未能预先做好税收筹划,虽然税后利润未汇出境外而确实用于境内投资,但最终未能享受该项政策。以下是笔者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几个失败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