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2)
2017-02-12 01:36
导读:二、国外农业的赋税情况 1.税种设置和税率。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独立的面向农业的税种,发达国家尤其如此。各国的税
二、国外农业的赋税情况 1.税种设置和税率。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独立的面向农业的税种,发达国家尤其如此。各国的税收制度尽管不尽相同,但在税种的设立上则基本相同,即设立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商品税(包括增值税、关税、营业税、消费税等)、财产税(包括地产税、遗产税等)、社会保障税等基本税种,农业税并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来设立。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税赋,如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活动缴纳增值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农家子弟继承遗产缴纳遗产税,等等。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就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税种制度。 如在西欧主要国家,在国家的税收制度中并不单独设立农业税税种,农业的产品税是与等产业一样纳入增值税的税种征收的,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法国为18.6%,英国为17.596,德国为15%,荷兰为17.5%,卢森堡为15%,比利时为19.5%,意大利为19%,西班牙为16%,希腊为18%,葡萄牙为17%,丹麦为25%,瑞典为25%,爱尔兰为21%,挪威为23%。可以看出,即使按照增加值征收,西欧主要国家的农业税税率大都在20%以内。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上述国家对农业都采取了优惠政策,如法国、荷兰、希腊和比利时等国对农业实施一定程度的免税,德国、挪威、卢森堡等国对农业采行特别税率,这使农业实际负担的税率大大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如法国为7%,德国为6.5%,意大利为2%(谷物),卢森堡为5%,荷兰为4%,奥地利和比利时为6%。日本农业税的主要形式是土地税。土地税按土地的法定价格征收货币税,税率曾为地价的3%,后随水平的提高而大幅度降低。土地税只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租地农民只交地租不交土地税。在美国,农业赋税也是纳入与其它产业一样的统一的税种制度下征收的,同样不设立单独的农业税。 2.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统一的税制下,减轻农民的税赋负担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考虑到农业的产业特殊性和重要性,各国在统一的税收制度下,对农民赋税都采取了各种的优惠措施。在此方面,美国的做法具有代表性。 在统一的税种制度下,美国政府给农民以各种可能的赋税优惠。 ①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采取三种变通措施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一是允许农民采用“现金记账法”。按规定,生产活动的纯利润要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法”,即当产品未全部售出时,生产过程发生的成本支出不能由已售出的产品全部承担,未售出的产品也要分摊成本,可见,这种的本质是尽可能地减少计算纯利润时的成本扣除额,以增加计税基数。为了减轻农民的税赋负担,政府允许农民采用“现金记账法”。这种方法只要求农民在收到农产品的销售货款后才向税务部门报告,而所发生的生产费用支出即可在当年的收人中全部扣除。这样就使农民可以通过从当年收入中减去提前购买下一年度使用的化肥、农药、种子以及其它投入品的办法来减少应纳税的收入基数,从而减少纳税额。二是允许农民使用“资本开支扣除法”。所谓“资本开支”,是指用于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由于固定资产要使用很长一段时间,通常这种开支不能在支付的当年全部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而是要在使用的年限内以折旧的形式分摊扣除。为了减轻农民的税赋负担,政府允许农业的“资本开支”可以从付款当年的经营收入中全部扣除。即是说在农业的“资本开支”中,收入与支出可以是不同期的,当期的资本项目支出可以完全从当期的经营收入中扣除。三是“资本收益的税额减免”。即给予农民出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收入作为长期资本收益,享受60%的税额减免。 ②在遗产税方面,采取两种变通方法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一是“按农业用途的收益估算农地价值”。按美国的基本税制规定,遗产税是按死者遗产的资产净值来征收的。由于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农地价值要远远大于按农业用途估算的农地价值,若按市场价格计算农地价值就会使农地继承者多缴税。为了减轻农业继承人的负担,政府允许农地价值按实际的农业用途估算。使用这种估算方法,一般可以使农地的价值降低30%至70%,从而大大减轻了农业继承者的税收负担。二是“延缓遗产税的支付期限”。按基本税制规定,遗产税应该在财产拥有人死亡后9个月内缴纳完毕。对农民的优惠措施是:农场主的遗产税可以在财产拥有人死亡5年后开始缴纳,并在一个更长的时期(2至10年)内分期缴纳完毕,在这个时期内,未缴纳的遗产税按4%年利率支付利息,这一利率水平大大低于市场利率。 ③在资本形成方面,除上述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中所包含的对农业的资本支出的税收优惠外,大多数可折旧的农业资产还有资格享受减免6%至10%的投资税。尽管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取消了农业的这一投资税减免,但允许过去获得的减免额继续使用,林木更新开支的10%的减免依然保持,农业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农场主在计算过去应付的税赋时,可以把现有的投资税减免额往前顺移15年。 除美国外,西欧各主要国家对农业也都给予必要的税赋优惠。如前所述,西欧各国把农业纳入增值税的体系,在具体计征时采取四种不同的优惠措施:一是免税,但在免税的同时可按固定比例获得税收偿还。该种方法是指当农民在为严格意义上的农业生产进行交易时,一般没有纳税责任。但在免税的情况下,农民会失去把税收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抬高农产品价格的机会。因此,政府规定,农业在享受免税的同时,允许农业经营者按常规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在法国,农民的这种税收补偿由政府负担。二是适用特别税率。即对农业征收增值税时采用特别的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明显低于基本税率,如德国、挪威、卢森堡等国对农业采行的是3%或6%的增值税税率。三是按比例税率纳税。比例税率要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四是给农民一定的财政补贴。如在丹麦,农民每销售1公斤牛奶,政府就按相当于母乳代用品的数量每公斤补贴8.3元丹麦克朗。另外,在对农业实施税收优惠措施时,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优惠措施并不是非要农民去执行,而是规定农业纳税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征收方式。 在其他国家,对农业实行税收优惠也都是基本税制的一项重要。如阿根廷对未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菲律宾、土耳其等国对农业实施零增值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