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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2)

2017-02-18 01:02
导读:(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现行的税务登记基础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义务人的确认难度。  2.账簿凭证发票的无纸化,使得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账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的依据的,而网络贸易中账簿、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的可能性,这将使税收征管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3.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对自己的商业财务方面的信息实施双重保护,隐匿有关资料,使税务机关难以获取纳税资料,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  4.网络贸易的发展,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电子货币是网络贸易的基础,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以信用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货币等形式出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将来的电子货币很可能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由此可见,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再加上网上交易时进行的产销直接交易,更容易导致商业中介作用的削弱和取消,而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的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相对之下,网络经济中的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势必对税务部门构成一个很大的挑战。  (四)对国际避税问题的挑战  1.转让定价易如反掌。由于关联公司内部局域网的快速发展,各关联成员之间在对待特定商品和劳动力的生产和销售上便有了更广泛的使用空间,关联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网络传递的手段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的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从而轻而易举转让定价谋求整个关联集团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传统交易中对非常情况,税务机关可以使用比较利润法、成本加价法等来进行调整,而网络贸易中,赢利企业通过互联网或内部局域网从事交易,这必然会对传统的正常交易价格带来挑战,特别是随着银行经营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使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很难找到可以参照的正常交易价格。可以想象,这大大增加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2.国际避税空间越来越宽。由于各国都有权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所以纳税人大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税收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这是传统的国际避税。自从网上交易的出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邮件、IP电话、网上传真等技术的进一步普及,无须在避税港设立公司,而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能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便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网络贸易引发的税收还不突出,但是我们应密切关注网络贸易的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尽快提出网络贸易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网络经济对税收制度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是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  2.规范网络贸易行为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针对网络贸易无纸化的特点,需要对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地点重新界定,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贸易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和地点,使网络贸易征税规范化、法制化。比如,纳税地点,传统交易以领土原则为本,网络贸易的无形化和虚拟化使得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的划分已失去意义,税法可以规定网络交易者原先在哪个税务机关登记,仍向该税务部门纳税,而不考虑交易者的网站或者是服务器设在哪里,这样既方便纳税人纳税,也便于税务部门对本辖区的进行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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