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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收减免的理解与思考(2)

2017-02-23 01:03
导读:第三,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过去,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三,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过去,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此次《办法》调整为: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新规定考虑到复杂的生活现实,比如有些企业因为客观原因,很难对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耗用的水、电和人力进行清晰核算,对这种情况如果一律不予减免税很难让纳税人接受,新规定无疑对纳税人是有利的。其次,《办法》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即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此条规定给一些不太了解税法,没有享受依法应获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一条补救的出路。另外,《办法》还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因此,无论减免税期限是3年还是5年,纳税人都仅需要报批一次,可以大大减轻工作量。这些变化不仅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利益,同时又注重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执法和服务的统一。  第四,规范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减免税划分为两种类型后,如何监督管理是税务机关面临的巨大挑战。《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清查,加强监督检查。这项规定实际上改变了过去困扰纳税人的减免税年审制度。过去,纳税人经批准享受减免税后,税务机关每年要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进行年审,纳税人免不了要提供大量的资料,税务人员有时甚至还要到企业实地进行检查,如果纳税人不能通过年审,就不能享受减免税。《办法》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年审制度取消,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减轻了纳税人每年应付年审的负担,同时又加强了对减免税的监督。强化监督管理的另一个方面是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接受减免税备案的时限,可以有效提高效率。  第五,减免税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基本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管理要求:1、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2、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较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3、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完备,所需的资料齐全。5、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次审批制度;6、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及时告知政策变化情况,明确时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减免税审批程序。  1、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3、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5、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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