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减免的理解与思考(3)
2017-02-23 01:03
导读:第七、所得税减免的后续管理。——享受减免税的监督、检查 1、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纳税人已享受减免
第七、所得税减免的后续管理。——享受减免税的监督、检查 1、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2、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审批减免税的监督、检查,1、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2、税务机关应按本有关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但《办法》中有几个比较模糊,需要尽快明确,否则会执行效果。 首先,哪些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哪些属于报批类,《办法》缺乏明确界定,这是最大的问题。减免税的数量很多,如果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决定,难免出现混乱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 其次,《办法》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核定。以上人士认为,此条规定对纳税人有利,但是人们对“不能分别核算”、“核算不清”和“按合理方法核定”的含义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如果任由各级税务机关依据自己的理解裁定,也难免会造成混乱,使新规定流于形式。只有对其含义进行明确,才能防止有些税务机关以企业不能分别核算为借口阻止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也才能防止纳税人采取故意核算不清的方式,以获取更多减免税情况的发生。 第三,《办法》目前对审批规定时限,但集体审批制度往往延时; 第四,减免税备案登记简单,备案登记后如何告知?个人认为应使用减免税备案登记通知书。 第五、应对、民政福利、遭受灾害等重新界定减免税条件。 以前减免税只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几乎不存在什么纳税风险。不少减免税改备案后,只要纳税人进行备案,从登记备案之日起就可以享受减免税。但是现实情况是很多纳税人对减免税的条件并不是非常清楚,加之财务核算能力差,很有可能出现享受了不该享受减免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有可能构成偷税而受到处罚。因此,纳税人必须强化对税法的,不断健全财务制度,才能减少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