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研究(2)
2017-02-25 01:04
导读: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 1.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政府转换职能改革、有效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责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换,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 1.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政府转换职能改革、有效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责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换,社会保障工作应由政府承担下来,为企业走向市场解除后顾之忧,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 2.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广大劳动者生活安定、身体健康的需要,也是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需要。目前,大量劳动者下岗、失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已成事实。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给个人、单位和国家都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一个比较规范和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确保国家各项改革成功进行。 3.开征社会保障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提高征缴率,也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社会稳定。对征缴上来的社保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有利于社保基金由企业发放向社会化发放转变,减少由企业发放养老金而导致的拖欠现象。 4.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成本和适当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税务部门负责日常的征收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基金的发放等社会性工作上,节约征收成本。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后,随着覆盖面的扩大和征缴率的提高,征收成本的降低,有可能相应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率。 5.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使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国家财政作为社会保障资金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在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中,负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将社会保障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便于国家财政更好地发挥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目标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目标。 根据我国国情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长远目标应该是为所有劳动者(由城镇逐步到)筹集维持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基本保障需要所需资金,为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但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近期目标应该是为除农村劳动者以外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资金来源。 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生产力水平还很落后,农民收入水平不高,不具有负担社会保障税的能力。如果政府强行对农村地区开征社会保障税,很可能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局面。但是我国有9亿农村人口,如何实行符合实际要求的政策,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应成为政府工作的当务之急。让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就很难说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少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已经有了相当的水平,有些地区已与城镇无什么区别,因此,对此类地区的劳动者,可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 (二)开征保障税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按照我国生产力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障水平应限定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上,近期应限定在除劳动者以外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上。 上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负担应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合理负担。无雇主者,全部由自己负担。 3.由于社会保障税具有的延续性,一旦开征将滚动几代人。因此,社会保障税的初始设计方案,应尽可能周全,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尽量符合国际社保制度的发展趋势,减少后续改革的难度。 4.要注意与现有社会保障缴款制度平稳衔接,在较完备的税收框架下,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税目由少到多,征收区域范围由窄到宽。为适应市场条件下劳动力可自由流动的状况,保险的覆盖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广一些。 5.社会保障税既要体现社会公平、互助共济、分散风险的原则,又要体现效率原则,要发挥中央、地方、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要有一定的激励机制。 6.社会保障税的设计要与社保基金的发放机制联系起来考虑。要充分考虑社会保障税不同覆盖面在近期、中期、远期税收收人与支出的关系,既要考虑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财政承担社保基金补贴的承受能力。 7.统一税政和征管,适度分权。建立规范的征收制度,实行属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