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研究(3)
2017-02-25 01:04
导读:四、开征社会保障税应考虑的几个 社会保障税作为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途径,除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外,又有专用性和有偿性的特征,在社会、经济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应考虑的几个 社会保障税作为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途径,除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外,又有专用性和有偿性的特征,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因此,社会保障税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劳动者和政府的利益,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的作用。要达到这一目的,从税种本身的设置来说,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目的确定。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重点解决部分劳动者基本的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障需要。可暂不将工伤和女工生育保险作为税目。因为养老、失业和医疗三种保险各自具有完全不同的作用,且各自的纳税人并不相同,因此,税目应设计为养老、失业和医疗三个税目。 (二)纳税人覆盖面的确定。 在基本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覆盖面以宽为宜,特别是外资、外国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部分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等,一定要纳入社会保障税的覆盖范围。由于这些企业社会保障税的税基较大,将会大大增加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同时又由于这些企业人员的平均年龄较轻,所以在10-15年内,社保金的支出不会有明显的增加。这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社会保障税启动初期财政补贴的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15年后有望挖掘出社保资金新的来源。对于外籍人员,最后真正在退休养老的很少,到时国家只需将其个人账户内的资金连本带息退还给本人,而统筹部分则留了下来,这样,对国家来说是十分有利的,而且这样做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覆盖面适当拓宽,还可以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社保体系,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创造条件,为今后其他改革措施的落实铺平道路。最重要的是,扩大社保税的覆盖面,是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和劳动者根本利益的要求。 工薪收入者的纳税人分为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必须是我国规定的就业年龄内的人。现阶段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不纳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外,其他非农村劳动者均应缴纳三种社会保险。某些特殊人员,如劳动关系在境外的人员可不纳入保险范围,与我国签订双边保险税(费)协定的国家,其外籍人员按协定执行。 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部分地区乡镇城市化程度较高,对这类地区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是否纳入征收范围,开征哪个税目,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基的确定。 根据国际惯例,社会保障税的税基应为纳税人的工薪收入。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分配形式是多样化的,出现了以前所没有的分配形式,如“年薪制”等。我国对“工薪”这一概念还未有一个明确、权威的界定,原来的概念来自于计划经济之下的传统分配形式,如将工资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因此,将工薪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税基。必须解决工薪的概念界定问题。我们认为,工薪可以定义为由于被雇佣关系而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现金收入和非现金收入。税基的确定不但要考虑税收收入的多少,还要考虑征管的便利,要具有可操作性。 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为工薪收入总额,具体分为个人纳税税基、单位纳税税基。个人纳税税基为月实际工薪收入总额,单位纳税税基为月全部职工应税工薪之和。鉴于我国设立社会保障税是对部分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因此,社保税应遵循“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应税工薪收入应是职工的全部工薪收入,以上月实际发生额为计税依据,不设上下限,最大限度地缩小社保税的“累退性”。 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经验,为减少税收成本,便于税收征管,对个体劳动者等(包括自由职业者)非工薪收入者,由征收机关按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依率征收社保税,其征收率应小于或等于工薪收入者单位与个人缴税税率之和。 对承包、租赁经营者,私营企业主等,其工薪收入部分按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社保税。 (四)税率的确定。 从设计原理上讲,税率的确定应以社保金的支出需要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为基础进行测算。但是,考虑到社会保障税要从现行社保基金征收体制的基础上转换过来,因此,保证平稳转换就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在目前情况下,超出现有纳税人税负水平的空间十分有限。较为稳妥的办法就是将现行社保基金的征收率继承下来。即: 1.养老保障税的税率为工薪总额的28%,其中单位缴纳工薪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薪收入的8%。 2.失业保障税税率为工薪总额的3%,其中单位缴纳工薪总额的2%,个人缴纳工薪收人的1%。 3.医疗保障税的税率为8%,其中单位缴纳工薪总额的6%,个人缴纳工薪收入的2%。 三项汇总税率为工薪总额的39%,其中单位缴纳工薪总额的28%,个人缴纳工薪收入的11%。见下表:税率 (五)减免税。 社会保障基金属于“保命钱”,应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保障税专款专用的特性,对社会保障税应一律不予减免。 (六)自愿缴纳原则。 失业者是否应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一个难点。一般意义上讲,失业者领取失业救济金,对税收的负担能力很弱。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失业者的实际收入并不低,由于社保必须缴纳到一定年数,纳税人才能充分享受社会保障,因此这部分失业者愿意交纳社保税;还有一部分失业者,虽然其收入很低,但为了自己的将来着想,还是愿意节衣缩食缴纳社保税;除上述两部分人以外,其他的失业者可能确实无力负担社保税或不愿缴纳社保税。如果将失业者强制纳入社保税的征收范围,显然对最后一部分人是不合理的;如果强制将失业者排除在社保税的征税范围之外,那么对前两部分人也是木合理的。因此,对失业者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由其自愿决定。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种做法似乎有违经济学基本,但社会保障税的特殊性决定了“失业者自愿缴纳原则”是合情合理的。切实可行的。可以下这样的结论,这一原则在税收领域仅适用于社会保障税。 (七)税收收入的归属。 社会保障税除了具有对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功能外,还兼有保证社会基本公平的功能。我国目前社保基金虽然存在收支结构性缺口的特征,理论上讲省区之间还有一定的调节可能,但这种状况是建立在现收现付制度基础上的,如考虑部分积累制或完全积累制,各省市的社保基金缺口是巨大的。为增强地方政府组织社保收入的积极性,可考虑将社会保障税作为地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