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会计核算的探(2)
2017-03-07 01:06
导读: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贷方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登记,若为外购、自建,则根据款项的支付情况选择“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贷方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登记,若为外购、自建,则根据款项的支付情况选择“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若为接受投资,则贷记“实收资本”;若为接受捐赠,则贷记“资本公积”。
若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在现行规定下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似乎没有转出的必要,但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差异,笔者认为应将进项税额转入到“待扣进项税额”中,即:
借:固定资产 或 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样,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在现行规定下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按产成品的售价销项税额,并按账面成本与销项税金之和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在增值税转型后,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待抵扣。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 或 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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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固定资产改变原用途,属于不可抵扣范围时,如将原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及对外出售等情况下,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转出,即在贷方登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3)、(4)、(5)情况下均出现进项税额的转出,但转出多少?是全额转出还是部分转出?笔者认为既要充分体现税法精神,避免重复征税,又要在制度上减少对纳税人偷漏税的刺激,方便征管。所以,为避免税源流失,规定进项税额转出是必要的,但全额转出又显然会造成对已提折旧部分的重复征税,有违增值税的税法精神,而且又会增加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的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量,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则是低质资产长期挂账,资产价值虚增;企业缺乏捐赠动机,宁愿资产闲置也不愿对外捐赠,从而导致资源浪费等。因而笔者建议进行部分进项税额的转出,即对于已提折旧部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转出额 = 原进项税额 ×(1 - 已提累计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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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核算与缴纳所编制的会计报表,主要有“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根据上文所述,对于这两张报表也应有所调整。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项目中,在“应交增值税”中应增列“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以全面反映增值税的相关信息。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也应单独反映固定资产的当期可抵扣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