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是费用,还是收益的分配
2017-03-11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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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和会计实务中,都把所得税视为收益分配的一项重要,现在看来,从建立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考虑,很有重新认识的必要。本文就此作一些探讨,并对与此相关的若干会计概念提出一些新的见解,求教大家。
一
关于所得税的性质,在世界各国的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中,至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这种分歧意见可归纳为“收益分配观”与“费用观”之争。
(1)收益分配观认为,向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向股东分配股利一样,具有分配企业收益的性质,只不过分配的对象是国家而已。
(2)费用观则认为,在财务报告中,公司所得税可视为企业为获取收益而发生的一种支出,它如同企业经营所发生的各种支出一样,是费用性质的项目。
上述两种观点的概念依据,分别是传统财务会计理论中决定业主(所有者)权益计量的“主体理论”和“业主权理论”。
主体理论认为,企业主体本身是独立于业主而存在的,站在企业主体的角度来看,企业赚取的收益是企业自身的财产,只有股利宣告部分才代表业主(股东)的收益,留存收益应视为企业自有的权益[(1)];同时,主体理论还认为,企业的收益要由各种权益所有人(包括政府、债权人和业主)共享,企业对各种权益所有人的支付行为(包括交纳所得税、支付债务利息、支付股利)均属于企业收益的分配。正如美国会计学会会计概念与准则委员会1957年发表的《公司财务报表和以前报表及其附录的会计与陈报准则》所规定的:利息费用、所得税和实际利润的分配都不是企业净收益的决定因素。
业主权理论则认为,收入即为业主权益的增加,费用则为业主权益的减少,收入大于费用而形成的净收益,直接归属于业主权的增长。按照这一理论,对企业收益的计量就是对业主权益的计量,即站在业主的角度来计量企业的期间损益,债务利息、所得税均被视为费用项目,只不过是业主应付而由企业代为支付而已,因此,要在决定企业也即业主的净收益之前予以扣除。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推荐这种主张,并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所采纳;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