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地方税制运行情况与存在问题(2)
2017-03-11 01:02
导读:根据表2中的数据,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首先,从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在大多数分税制国家中,地方税收入一般占本级财政收入的70%左右
根据表2中的数据,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首先,从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在大多数分税制国家中,地方税收入一般占本级财政收入的70%左右,因为这样既可以减轻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压力,又可以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加强地方财源建设和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基本维持在63%上下,虽然2004年达到了67%,但是,近几年又呈现回落趋势。这不但说明了地方税对地方财力的满足程度不足,而且也体现了地方税收入的主体地位不稳定,地方税的财政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充分反映了目前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紧迫性。
其次,从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看,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比较科学、合理的界定。我国理论界普遍流行的观点是合理的地方税收入规模一般应不低于地方政府必要项目支出的50%左右为最佳,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无论是个别年份,还是历史平均水平,都与合理的比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总之,由于地方税收入对地方财力的支撑力不足,就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第一,必然会影响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削弱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第二,必然会削弱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提高工作效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加中央转移支付的压力;第三,必然会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财政支出的压力,陆续开征各种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我国现行地方税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
1.现行地方税制税种繁多,税源零星分散,主体税种模糊
目前,我国地方税税种基本涵盖了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四大税类,但在这些税种中,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具有某些“主体税种”的特点外,其余税种均为零星分散、征收难度较大的小额税种。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2.地方税税种改革滞后,与我国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近年来,税制改革主要集中在中央税,对地方税制的改革力度不够,而且地方税制结构老化,内外资税制不统一,有些税种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征管办法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执行起来矛盾多、漏洞大。特别是由于地方税内外税制不统一,难免会引发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不公平。
3.税种划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
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虽然明确地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但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时,并没有严格按税种划分。这样,难免会造成监管实施主体不明确,形成税收征管上的漏洞,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带有计划经济下政企不分的烙印。
(二)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不明晰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不仅要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税种,还要求适度划分税权,既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税收征管的基本要求,也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所不可回避的问题。但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法规几乎都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既无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种的开征停征权,也无地方税税目、税率调整权。虽然2000年曾将屠宰税、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给地方政府,但这两个税种本身从课税成本上讲就存在严重的不经济,而且立法意图也与经济运行规律不相符,所以,绝大多数省份已基本取消了这两个税种。目前的高度集权的税权管理模式很难与我国各地复杂的社会经济情况和千差万别的税源状况相适应,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而且严重削弱了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地方经济运行的职能。一些地方政府为满足地方财政开支的需要,难免会出现依靠收费项目的增加来弥补地方税收入的缺口,从而导致部分地区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的滋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的分配秩序,加重了企业的实际负担,影响了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使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受到扭曲。 (三)地方税收入规模不高、改革相对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