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2)
2017-04-02 01:17
导读: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源泉扣缴的方法,税收流失相对较小,而在同等的税收环节中,私营企业主、企业家、电视节目主持人、影星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源泉扣缴的方法,税收流失相对较小,而在同等的税收环节中,私营企业主、企业家、电视节目主持人、影星、歌星、律师、明星、时装模特、经济学家等高收入者所纳的个人所得税呈下降趋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对这部分群体征管不力,没有起到对真正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中低收入阶层,这本身就加剧了征收困难,也是不公平的,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个人所得税的“逆征收”。
四、对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进行合理定位
1.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2001年11月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对我国的收入分配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强调收入分配关系国计民生,关系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应该妥善处理社会各阶层、各种利益群体的分配关系。解决收入分配中的突出问题,要从基本国情出发,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因此,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推进社会公平分配时,应该考虑对效率的影响。
2.合理协调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功能。个人所得税具有两个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二是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这两种功能相互影响、并行不悖。当个人所得税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税种、筹集的收入越来越多时,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也会日益增强,但在筹集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之间,不同时期应有所侧重。目前,在保持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应该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以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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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好规则公平与结果公平的关系。收入分配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涵义:一是规则公平,二是结果公平。个人所得税应围绕这两个方面进行改革,前者要求对个人所得税制本身进行改革,后者强调个人收入份额均等化。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应该以构建规则为主,并力求在此基础上实现结果公平。五、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是将分项个人所得税制改为分项与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并相应在征税范围、税率、扣除项目、税收减负等方面进行系统改造。
1.根据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模式及我国的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将现行的分项征收模式改为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在这种模式下,可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经常发生的、主要的收入列入综合征收项目,将其他收入列入分类征收项目。
2.针对个人收入多元化和税基扩大的趋势,应该扩大征税范围。针对现有税制对应税所得的正列举方式的缺陷,可考虑采用反列举方式,即在明确免税项目后,其余收入、福利、实物分配等均应纳入征税范围。同时为了处理好收入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考虑将养老金及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收入项目纳入征税范围。
3.对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应改变现有固定费用扣除。扣除的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获得相应收入而发生的费用、抚养配偶及其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和一些需要特别扣除的费用。同时,当前对工资薪金所得800元的法定扣除与20年前确定的标准相同,显然随着个人收入的增长,这一标准明显偏低,而且在执行中一些省市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有所提高。因此,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