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农学派税收思想对我国统一城乡税制的启示
2017-03-3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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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重农学派是
〔摘 要〕重农学派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第一个系统理解,在上、实践上非常重视农业,在学说史和资本主义史上具有重大意义。重农学派对我国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借鉴重农学派的税收思想,我国已实行取消农业税、把农民纳入相应的税收系统当中、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农民的支持等措施,减轻农民负担。统一城乡税制,实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有助于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重农学派是18世纪下半叶在法国产生并流行的一个经济学派。该学派是在当时法国生产以农业为主的背景条件下产生的,它反对重商主义学说,主张农业是惟一生产和创造财富部门的理论为基础,故称重农学派。统一城乡税制是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目标。借鉴重农学派的税收思想,建立税制简化、结构优化、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城乡统一的税制体系,是解决城乡及内外有别的二元税制对经济发展的扭曲的有效途径。
一、统一城乡税制是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目标 (一)我国农业税费改革 1958年6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后来,虽然做过几次大的调整,但基本上还是以该条例为基础的。随着和经济的发展变化,农业税征收目的、主体、对象和范围等等与过去相比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的比值逐渐下降,农业税已不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财源。以2001年为例,农业各税只占2001年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5 6%.农业税的征收目的并非仅仅为增加财政收入,其主要功能是集中到公平纳税的宏观上来。然而,这种陈旧的税制除了加重农民负担外,在征收方面也出现了诸多与现实脱节的地方,已不能有效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同时,混淆了财政分配关系,严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社会秩序,阻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成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障碍。这一客观现实,迫使我国政府在农村展开了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的一系列改革。 2000年以安徽为试点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主要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同时,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使用办法。2002年扩大改革的试点范围,2003年在全国范围之内推开,到2005年初,江苏、重庆、河南、四川、山西、内蒙古、贵州、安徽、海南、广东、宁夏、福建相继宣布取消农业税。 这次税费改革从源头上堵住了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口子,使得农民从中受益,人们称之为继土地革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第三次革命,但这次改革与以往不同的是,前两次都是农村生产关系的改革,而这次改革不仅仅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改革,同时也是各个阶层利益的重新分配,涉及面宽而深,触动各方的经济利益,因而实施它极具艰巨性和复杂性。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农民负担减轻了但是农村的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却无法正常运转。那么我国的税制究竟如何走向?从2000年试点改革开始已成为学术界和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但是,基本的观点是实行城乡统一税制。 从长远来看,建立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具有一致性的且与全球税收制度接轨的税费制度,使农村税费制度规范在整个国家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系统之内,成为规范农村利益分配关系的长期稳定的制度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最终建立统一的城乡税制。城市偏向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城乡二元税制结构是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源之一,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必须突破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结构,统一城乡税制。从目前来看,我国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国际主要竞争者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农产品成本高,除了生产规模小,机械化水平低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产品生产的成本外支出高。统一城乡税制是我国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对农业进行扶持和保护,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其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3]. (二)统一城乡税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专门面向农业的税种,农民作为纳税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税收制度。在城乡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产税和遗产税等。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就应该取消农业税税种,把农民的税收纳入统一的税制体系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