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增值税分析控制法的原理及稽查应用(2)
2017-04-06 01:07
导读:1.报表分析。其基本公式前面已述,该公式适用于征、扣税率一致时的控制分析。当征、扣税率不一致或需分别控制“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进项税
1.报表分析。其基本公式前面已述,该公式适用于征、扣税率一致时的控制分析。当征、扣税率不一致或需分别控制“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时,可用下列公式:
(1)分析销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
(2)分析进项税额=[(期末存货-期初存货)+销售成本×扣税比率]×综合扣税率
(3)分析应交税金=分析销项税额-分析进项税额
2.总量控制。公式(1)主控销项税额。其中用17%税率计算时,若出现“分析销项税额”大于申报销项税额的情况,先看是否有免税收入或适用13%税率计算的收入,然后再确定未计税收入;二者相等时,看损益表中有无“其他业务利润”,以分析“其他业务收入”是否计税。公式(2)主控进项税额。但必须用公式(3)按前面的公式分析“可能偷逃税额”。这里,偷逃税的原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应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对应“非应税账户”借方发生额应计税而未计税造成。如视同销售行为、外购货物改变用途或损失未计税,这里包括以物抵债未通过销售账户而未计税的情况。另一类是因为“应税账户”内部及其不同账户之间发生额应当计税而未计税造成的。如以物易物未通过销售账户核算而未计税(但对以物易物不计税也不扣税时不能控制);再如“原材料”账户贷方发生额结转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但“其他业务收入”未计税。
3.重点落实。其有二:一是从“应税账户”贷方(重点查存货类账户和生产成本类账户贷方)发生额查起,有时比较费力。二是分析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等项目有无余额,或其“期初数”与“期末数”的增减变化;看损益表中的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利润等项目有无数值,排除一些不可能因素后,从“非应税账户”借方同时牵出“应税账户”贷方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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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货率,盘查存货的真实性
所谓存货率,这里指的是期末存货与一个年度的销售成本之比。利用存货率分析是为了断定存货的合理性。实际存货的多少、存货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生产经营周期长短及资金周转速度。一般是高于商业。工业生产主要取决于在产品资金占用;商业经营一般是经营消费资料的高于经营生产资料的,经营笨重物资的甚至没有存货。企业资金都是有限的,不可能一直是购进多而销售少。就一般情况而言,商业存货率在5%-15%、工业存货率在20%-30%比较合理。通过账面存货率与合理存货率的比较,就能判断“可能偷逃税额”。
1.报表分析。
账面存货率=(期末存货÷年度销售成本)×100%
2.总量控制。账面存货率与合理存货率比较如相差较大,可基本断定为存货账物不符。账面存货率大于合理存货率时,可能
偷逃税额=[(期末存货-年度销售成本×合理存货率)×(1+成本利润率)]×税率
成本利润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成本×100%
账面存货数量大于实际存货的原因是存货发生转移未作存货减少的账务处理。主要有发出货物未收到货款不开票而迟记销售;销售货物不开票而长期隐瞒销售;虚假购进货物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增大了库存;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或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
账面存货数量小于实际存货的原因是货物增加不入账或迟入账。包括购进和受托代销、接受捐赠的货物或实物返利等不入账,实行账外经营,借以隐瞒销售,或迟记收入。
3.重点落实。就是查明存货的真实性,也就是要查实期末账面存货数量与实际盘存数量差额的原因,以便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三)分析收入与成本配比性,控制截留收入或“非应税耗用”作“应税耗用”情况配比原则是核算的基本原则。但会计收入与增值税“收入”有差别,增值税“收入”指的是所有应该计征增值税的依据,而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有不同,有些项目如价外费用、视同销售等可以不通过销售收入账户核算。这里所称的“配比”是按税法定义的配比。收入与成本不配比,表现特征就是增值额税金负担率的异常。由此,可以估算出“可能偷逃税额”。